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国家核安全局下发了关于批准释放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并附检查组人员名单。以下为通知全文: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5]234号关于批准释放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阳江核电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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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释放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

2015-11-20 11:3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国家核安全局下发了关于批准释放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并附检查组人员名单。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5]234号

关于批准释放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

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请示》(广阳江〔2015〕5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5年11月10日至12日对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进行了离开90%额定功率(热)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已具备离开90%额定功率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按90%额定功率运行要求确认相关系统、设备以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继续提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提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提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三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提升功率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

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5 年11 月10 日至12 日

一、检查依据

(一)《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及相应导则等;

(三)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二、检查范围

(一)系统调试项目完成情况;

(二)调试缺陷、不符合项报告和小修异常的处理情况;

(三)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技术规范执行、定期试验等;

(四)运行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系统和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

(六)核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15 年11 月10 日至12 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名单见附1)对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营运单位)关于机组调试、调试缺陷和小修期间异常、首次并网后运行管理、运行事件的处理、系统和设备缺陷处理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汇报。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分别对系统调试与异常处理、运行管理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抽查了运行事件的处理情况、调试和运行的相关记录文件,并与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营运单位(名单见附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结论和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前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处于受控状态,调试和运行工作、提升功率的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运行技术规范得到了有效执行。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对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热)的准备工作是可以接受的。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要求:

(一)针对已提交我局审查的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14 版)中尚存在描述不完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提交我局。

(二)针对营运单位对个别调试试验的安全准则的修订审查存在不足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调试试验安全准则修订的审查。

(三)针对部分应该界定为U2 类意外事件单(UES)而界定为U1 类、个别应记UES 而未记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机组离开90%功率(热)前全面梳理UES 清单,并及时处理和关闭相关的UES。

(四)针对Y3RCV088VP 等阀门管线接头处出现硼结晶的问题,

营运单位应在机组离开90%功率(热)前完成问题的处理,并做好再验证工作。

(五)针对已处理的缺陷和异常,如堆芯测量系统1 号探头卡涩、蒸发器排污系统的取样管线堵塞、棒控系统网关和卡件闪发报警等,营运单位应继续开展原因分析工作,排除共因故障。

(六)针对部分不可用事件(I0)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如部分IO 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不正确,操纵员和安工未能识别I0 记录中两个第一组I0 与限制条件同时存在,以及操纵员与安工记录不一致等,营运单位应加强运行人员培训,严格按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I0 管理。

(七)针对定期试验中存在定期试验管理程序的适用机组未包括3 号机组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及时升版定期试验管理程序,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定期试验。

(八)针对各功率平台中提高了升功率速率,缩短了氙平衡时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机组离开90%功率(热)前完成相关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评价,并向我局提交相关分析报告。

(九)针对核仪表系统中间量程测量通道(Y3RPN013MA)闪发异常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排查确认异常的原因,加强中间量程测量通道投运期间运行情况的监视,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Y3RPN013MA 的可靠性。

(十)针对一回路放化水平异常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对放化数据的监视和跟踪,制定相应的运行控制程序和后续处理方案,并及时开展原因分析和经验反馈工作。

(十一)针对问题紧固件的处理情况,营运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前期的承诺,在机组离开90%功率(热)前对于送检不合格和难以送检的问题紧固件,制定进一步的处理方案并上报我局。对检查组提出的以上要求,营运单位应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在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热)后一个月内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1月17日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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