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916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山煤河曲 2×350MW 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煤集团河曲 2×350MW 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山煤河能办发〔2015〕43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忻环评函〔2015〕35 号)、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06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忻州市河曲县社梁乡沙墕村东侧、河曲县城南约 34km 处建设 2 台 350MW 超临界直接空冷抽汽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配 2 台 1190t/h 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项目主要燃用山煤集团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的末煤、煤泥、煤矸石,不足部分由山西晋神能源公司沙坪煤矿洗煤厂、河曲县隆盛洗煤有限公司及电厂附近洗选厂提供。燃煤主要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运输,汽车运输作为补充。建设全封闭条形煤场。灰场位于厂址南侧 2.27km 处的蟒洞沟。厂内建设供热首站。
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封闭式输煤系统、工业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兼顾向保德县城供热,供热面积 548.3 万 m2。项目总投资约 31.8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3.66 亿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河曲县总体规划(2012—2020)》,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报告书》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原则同意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所在区域—忻州市属国务院国函〔2012〕146号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内的一般控制区,忻州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 2×350MW 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忻政函〔2015〕74 号)承诺: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将完成对山西鲁能河曲发电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对河曲县中天隆水泥厂进行低氮燃烧脱硝改造。同时,保德县人民政府以保政函〔2015〕67 号《关于山煤河曲 2×350MW 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兼顾保德县城供热的说明和替代现有采暖锅炉承诺的函》承诺:本工程兼顾向保德县城供热,将替代供热区域内的 77 台小锅炉。你公司应配合有关政府及单位按期完成削减方案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所有削减工作和供热替代工程,供热工程与本工程要同步实施,并作为本项目实施的配套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替代减排量。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 台 1190t/h 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采用炉内喷钙+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塔双循环系统,不设烟气旁路,优化双塔双循环脱硫系统,在达到超低排放情况下,可不使用炉内脱硫系统;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 SNCR 脱硝装置,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预留 SCR 脱硝空间。采用电除尘+布袋除尘器+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按 70%计。两炉合用一座 210 米高烟囱,污染物排放达到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
标准Ⅱ要求,即氮氧化物 50mg/Nm3、二氧化硫 35mg/Nm3、烟尘 10mg/Nm3。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条形煤场,厂内运煤系统采用全封闭管带机,碎煤机室、煤仓间、转运站、石灰石粉卸料斗、石灰石粉仓、灰库、渣仓等均设置布袋除尘器。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化学处理系统排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脱硫工艺用水,不外排。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灰场喷淋或到灰库干灰加湿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不外排。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及除尘用水等,不外排。主厂房杂用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脱硫工艺用水等,不外排。项目设置 2×1500m3的事故废水池,确保事故状态废水不外排。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按《报告书》规定在厂址区和灰场区周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布置在厂房内。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必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在厂界外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的范围内,设置噪声防护区,报河曲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不规划建设声环境敏感目标。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积极开拓灰渣综合利用途径。综合利用不畅时用专用汽车运至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油、废棉纱等危险废物要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1411 吨/年、1411 吨/年、277 吨/年以下的晋政办发〔2014〕62 号超低排放标准Ⅱ水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忻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忻州市环保局及河曲县环保局。我厅委托忻州市环保局及河曲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9 月 16 日— 8 —
抄送: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环境保护局、河曲县环境保护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889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鲁高家堰二期风电场工程建设规模和机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晋能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平鲁高家堰二期风电场工程建设规模和机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晋能清洁风电政字〔2015〕70 号,以下简称《报告表》)、朔州市平鲁区环境保护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平环函〔2015〕35 号)、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14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朔州市平鲁区下木角和下水头乡一带、高家堰风电场一期工程北侧建设风电场二期工程。原计划建设 80台 2500KW 风力发电机组,省环保厅以晋环函〔2013〕1609号进行了批复。为更好利用风能资源,减小生态环境影响,你单位重新申请,决定维持原风机数量 80 台,将原规划建设的2500kW 风机变更 2000kW 风机,装机规模由 200MW 调整为160MW。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风电机组、箱变基础构筑和安装、检修道路、场内集电线路架设等。升压站与一期共用。项目总投资约 12676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657 万元。根据《评估报
告》及《报告表》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控制。因此,从环保角度看,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所列地点、规模、生态保护与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为缓解风电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在施工作业完成后,种植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优势草灌植物,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并避免外来物种入侵:
1、以保护林木为环境保护重点,微观选址选线、建设要避开乔木林,尽量保护灌木林。采用对生态破坏影响较小的设备运输方式,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和自热景观的影响。
2、要为了创造后期植被恢复条件,你公司须对动土区域进行表土剥离,专门堆置,并采取防止流失措施,施工结束后将剥离土用于植被恢复。
3、严格控制土地扰动面积,强化生态保护工作。落实风电机组区、检修道路区、集电线路区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与生态恢复措施,恢复并改善原有土地的水土保持功能,落实相关资金。最大限度缩小风电机组、检修道路施工边界,减轻生态破坏;边建设边恢复;风电机组施工完毕,将剥离土还原复垦,荒草地进行土地平整;为减少水蚀产生的水土流失,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尤其对于高填、深挖路段,要必须避开雨季;在进场及检修道路挖填段上边坡布设浆砌石拱形骨架植草护坡,下边坡采取草灌结合恢复植被,在其他路段采用乔草结合或灌草结合的方式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
4、施工过程中的弃土渣要及时送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覆土绿化,恢复植被,禁止顺坡倾倒。
(二)做好风电机噪声影响防护工作。根据《报告表》预测影响,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风电机外 300m 范围内设噪声防护区,不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设施。
(三)项目运行产生的风机机油、升压站废油、废旧蓄电池,须交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生态恢复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批准本工程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报请环境保护试生产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表》送达朔州市环保局、平鲁区环保局。我厅委托朔州市和平鲁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批复下达后,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福光平鲁高家堰风电场二期(2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函〔2013〕1609 号)作废。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9 月 7 日— 5 —
抄送:朔州市环保局、平鲁区环保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