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江苏宿迁下发关于对《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
为科学、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及时、快速反映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带来的供热价格变化情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宿迁市物价局对《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宿价工﹝2014﹞2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1.适当降低煤热联动的启动点,由原来50元降为30元(含30元);2.适当下调煤炭价格异动的启动点,由原来100元,降为80元(含80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宿迁市物价局工价处。
通信地址:宿迁市世纪大道7号,邮编:223800
联系电话:84357206,传真:84357204,
电子邮箱:sqmjb@163.com
附件:《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修订稿)》
宿迁市物价局
2015年8月31日
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建立适应市场经 济要求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 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 为主要燃料生产的外供热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 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价格联动),即供热销售价格在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煤热比以1吨5000大卡煤炭生 产6吨蒸汽计算;煤炭价格变动额按比例负担,同步调整的 原则,即按煤炭价格变动额20%由热电联产企业自行消化, 80%通过调整供热销售价格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煤热价格联动的煤炭价格以秦皇岛煤 炭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口各月5000大卡煤炭月度综合平均平仓 价(含税,下同)作为计算依据。联动以2015年4月至6月5000大卡煤炭月度综合平均价369.23元∕吨作为联动基准煤价,以热电联产企业2015年7月供热销售价格203元∕吨为基数。基准煤炭价格自调整供热销售价格当月起连续三个月(或以上)平均价格与上一次调整供热销售价格时的煤炭价格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达30元(含30元)以上时,即从次月起以按第四条规定的比例对供热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为使供热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每次调整间隔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当煤炭价格与上一次调整供热销售价格时的煤炭价格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超过8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于次月起调整供热销售价格。
供热销售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为:价格调整金额=联动周 期内煤炭价格变动额÷6×80%。
第六条 当符合煤热价格联动条件需要调整供热销售 价格时,由市物价局按照本办法调整供热销售价格,并向热 电联产企业下发调价通知,同时在市物价局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用于居民小区供暖的供热销售价格仍执行政 府定价,暂不实行联动管理。
第八条 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市物价局加强对市场 煤炭价格的监测,主要监测秦皇岛煤炭网挂牌煤炭价格变动情 况,实施台账管理,每月在市物价局网上予以公布,并及时向供需热双方通报联动情况。
第九条 在煤热价格实施联动的同时,若其他成本因素 变动较大,由市物价局对热电生产企业实行成本监审,市物 价局可综合各种因素重新制定供热销售价格水平。
第十条 热电联产企业应对每次联动价格的变动做好 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物价局责 令改正,并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宿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的通知》(宿价工〔201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