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华北能源监管局印发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司:按照你司《关于2015年电力安全监管课题研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司函〔2015〕39号)的要求,华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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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监局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

2015-08-26 10:5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华北能源监管局印发关于报送《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函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司:

按照你司《关于 2015 年电力安全监管课题研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司函〔2015〕39 号)的要求,华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课题编写组,于近日完成了《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的编写。现将该稿报送你司,请审阅。

附件: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初稿)

华北能源监管局

2015 年 7 月 8 日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以液化天然气(LNG)为燃料的发电站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天然气系统的安全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天然气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天然气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天然气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每项措施计划项目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每项措施计划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全面进行天然气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统计、分析、上报、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和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 号)等相关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二)每年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可用。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燃气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配置义务消防员,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可建立专职的消防队,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职工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发电企业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健康检查和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工作,严禁安排禁忌人员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按时、足额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审查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二类气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十七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第十八条 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护栏、护罩或车档,以防外界对调(增)压装置的破坏;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三)设有调(增)压装置的专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启,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调(增)压装置的进口压力,调压器的进出口管径和阀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要求;调(增)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能够有效保护调压器、流量计等设备。

第十九条 天然气系统管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进、出调压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天然气管道不得与空气管道固定相联;

(二)燃气电站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采用管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满填砂防护。天然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3.9 条规定;

(三)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埋地天然气管道应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易于受到车辆碰撞和破坏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并采取保护措施。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3.3 条有关规定,且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

(五)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3.4 条有关规定;

(六)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应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 6.7.5 条有关规定;

(七)除必须用法兰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25 毫米 的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八)连接管道的泛滥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当法兰用 5 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第二十条 天然气系统泄压和放空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中,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上,应安装自动放空阀及放空管。为使管道系统放空而配置的连接管尺寸和能力,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使管段尽快放空要求;

(二)在天然气系统中存在超压可能的承压设备和容器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三)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放散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 2 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 10 米。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专职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爆炸区域内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T0025)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系统设备的防雷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防静电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站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资质,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成立工程建设质保体系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燃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和相应负责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并建立质量管理控制流程。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工程设计完毕后,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会审时应对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安全合规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设施设备与管材、管件的提供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进场设备和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场设备和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燃气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资料和履行签字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针对天然气工程建设特点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发电企业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安全着装,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必须满足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吊装与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工具和装备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 6 个月,应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天然气系统施工中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土方施工、埋地和架空管道敷设、调压设施安装,以及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应符合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管道、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依次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各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对该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发电企业申请竣工验收。发电企业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证明,不合格出具整改通知,直至满足运行管理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通过验收、资料移交等工作全部结束后,方可移交发电企业运营部门进行管理。需移交的竣工资料包括: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各种测量记录、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以及其它应有的资料。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燃气系统运行、维护规程,安全操作、巡回检查规定,并严格落实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带各种非防爆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调压站,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机动车辆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排气管应带阻火器。

第三十八条 对天然气系统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工作前,必须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相关规定,进行惰性气体置换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天然气区域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应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姆。

第四十条 天然气区域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四十一条 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至少检验、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三条 进入压缩机房等封闭的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二)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第四十四条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运行和维护有关规定,对燃气管道进行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二)定期巡查应包括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检查、管道沿线渗漏检查、燃气管道和附件完整性检查等巡查内容;

(三)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和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周期和方法,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二十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五)应根据天然气系统运行情况对燃气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第四十五条 调压站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压缩机、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和严密性情况。

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装置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二)新投入运行或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设备,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应定期进行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四)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五)压缩机的大、中、小修,应严格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天然气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二)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三)天然气系统区域应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天然气调压站内压缩机房、工艺区、站控楼、配电室处均应配置专用消防器材,运维人员应定期检查器材的完整性,专业人员定期对站内消防器材校验和更换;

(五)燃气管道及周围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严禁对运行中的燃气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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