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日前,工信部原材料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单位共同探讨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编制。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及,要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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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报道称油气改革的初步方案会在7月份出台,并征求意见,按照计划,到年底会有一个最终的方案出来。方案的核心就是油气行业从上游开始逐步向全产业链垄断的放开。总体上来看,新一轮的油气改革围绕三个核心进行:一是在整个产业链上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二是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油气产业的投资和运营;三是进一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让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电力、油气体制改革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便备受瞩目,被视为能源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与新电改方案在放开准入方面侧重下游环节不同,油改主要侧重在上中下游全产业链全面放宽准入,以求在整个行业形成有序竞争格局。
所有这些改革都关系到消费者福利,如放开进口权等,民企就有更大的空间来降低产品价格,从而让消费者受益。所以,在这些核心方面推进油气改革,最终对国企、民营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既可以帮助国企破除垄断,增进效率,也可以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也能让消费者享受更加质优价廉的油气产品与服务,有百利而无一弊,是完全的帕累托改进。
“从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这个新提法,抓住了当前油气产业和电力产业要害。我国电力、油气产业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莫过于市场集中度高,垄断现象突出,这种垄断不仅在某个环节存在,而是从上游到下游整个产业链都存在。
相比于油改,而电改却显得让人低迷,并没有超出之前市场普遍预期的范围。例如,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允许现有的独立配售电企业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后,自主向用户售电”的文字,在9号文中悄然消失。在放开增量配电的态度上,征求意见稿的“积极”已经变为9号文第16条的“逐步”。
征求意见稿的“投资经营”变为9号文第16条按照“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投资”,意味着配电放开的重点最终落在了吸引投资而非真正运营,而电网企业极大可能性将以种种理由维持对配电网的“统一经营管理”。
实际上对电网企业“输+配+售”的大垄断暗开后门、不再强调强制退出。这无疑是9号文中没有交代清楚的重大疑问之一,在下一步有关配套方案中应该给予明确,还地方供电企业一个公平。
征求意见稿中的强调改革电网财务核算、实施有效“监管”限制其干扰市场,变为9号文第16条——“促进配网建设发展”即缺钱时可以利用社会投资,所谓“提高配网运营效率”,其实就是外来投资者无能力自主投资自主运营、只能配合从属于电网企业。
9号文对独立售电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电力采购、电力批发、电力转零售、涉电服务、涉电金融等领域都作出了主体行为的规定,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其营利空间其实是相当有限的。
在9号文第4条,对可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它们真正拥有实物资产、从事物理性业务——的准入资质已经进行了硬性要求,已经体现了技术、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那么,对独立售电企业的要求还有什么必要?
按上述理论与政策所培育的独立售电主体,既没有电网实物资产,又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无特别技术要求、甚至可以没有经营场所,所谓“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的售电主体条件”又在哪里来落实来体现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电力法》的修改,只是删去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纵观整部《电力法》,不难看出其对此次电力体制改革并无实质性推动作用。现行《电力法》不符合改革精神之处有若干,难道就只改这一点点?
通过上述详细研读对比文件条文可以发现,配电、售电环节实际的市场开放空间将非常小,投资者只能从属、配合于电网企业,而很难独立运营和自我发展。
尤其是电网企业,虽然经历了几轮改革,事实上,主辅分离至今仍没有彻底完成,更遑论输配分离了。带着这样一堆瓶瓶罐罐,能不能厘清成本,制定公正合理的收益率和价格?如果不能从外部彻底剥离,能不能从内部建立防火墙,监管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至于售电侧改革,发电企业中,有的已经流露出浓厚兴趣,但是售电牌照及相关细则却迟迟没有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