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环评验收4个火电项目:包含1个不予审批。相关阅读:环保部环评验收6个火电项目:2个不予审批(附批文)关于河北建投邢台热电联产工程(2350MW)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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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验收4个火电项目:1个不予审批(附文)

2015-06-01 10:44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环评验收4个火电项目:包含1个不予审批。

相关阅读环保部环评验收6个火电项目:2个不予审批(附批文)

关于河北建投邢台热电联产工程(2×350MW)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建投邢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河北建投邢台热电联产工程(2×350MW)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邢热电〔2014〕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选厂址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拟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配置2台1145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采用带自然通风冷却塔的二次循环冷却系统,生产用水采用邢台市污水处理厂和七里河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配套建设中水深度处理设施、铁路专用线、条形煤场、事故灰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将为邢台市铁东分区提供1320.12万平方米采暖供热和100吨/小时工业用汽,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邢东热电厂、冀中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热电厂、96台分散燃煤锅炉、18台工业锅炉和其他分散热源。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邢台市城市热电联产规划(2014-2025年)》《邢台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13-2020年)》,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邢东热电厂、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的关停工作,供热范围内96台供热燃煤锅炉已由37台燃气锅炉替代,18台工业锅炉和其他分散热源将在2015年底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本项目投运后须做好燃气锅炉的关停替代工作,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工程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工作,管网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GGH(烟气换热器),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8.3%。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脱硫系统后设置双室两电场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99.968%。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并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条形煤场和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灰场定期洒水降尘和碾压。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用于炉渣加湿、煤棚喷洒,输煤系统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达标后与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排入公用水池。除剩余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排入南和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外,其他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油罐区、液氨罐区、脱硫设施区、事故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灰场底部和侧面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对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循环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冷却塔南侧安装180度弧形隔声屏障,确保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为东大村、西北部村运灰道路两侧第一排居民房屋安装隔声窗,运灰车辆限速行驶,禁止夜间运输。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和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强化液氨储运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液氨罐区设置氨逃逸在线监测、自动水喷淋装置和报警装置,四周设围堰,确保事故废水全部收集至事故水池,不外排。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试生产前,应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4日印发

关于华能大连第二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

你厂《关于报批〈华能大连第二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华能国股大连办〔2014〕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选厂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部原523厂处,拟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配置2台1160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采用海水直流冷却,水源来自大连湾,工业用水采用海水淡化水。配套建设2万立方米/日海水淡化装置、3.3万吨级煤码头、储煤场、储灰筒仓和渣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将为大连市北部供热区南部区域提供1339万平方米采暖供热,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大连石化分公司自备热电厂和35台小锅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大连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大连市供热规划(2011-2020)》,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大连石化分公司自备热电厂和35台小锅炉的关停拆除工作,加快工程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工作,管网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加强供热范围内调峰和备用锅炉的运行管理,仅在应急情况下运行。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GGH(烟气换热器),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8.1%。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脱硫系统后设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99.97%。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两炉与拟建背压机组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圆形封闭煤场和灰渣库,从码头至煤场采用封闭式皮带栈桥输送系统,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剩余部分用于煤场喷洒及干灰调湿,含煤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码头喷雾除尘,其他含油废水、酸碱废水、码头冲洗水等送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输煤系统补水。除冷却用海水外,全厂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油罐区、脱硫废水处理区、隔油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码头施工炸礁采用水下钻孔爆破工艺,弃渣用于东港商务区成陆区防浪堤、护岸的建设。港池疏浚采用绞吸式挖泥船,控制疏浚施工范围,不得随意倾倒疏浚物。加强施工期管理,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产生活垃圾等全部交由陆域处理处置,不得排入海域。取水口处设置滤网和拦污栅。采用增殖放流方式补偿施工及运营期造成的生物损失,委托渔业部门开展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跟踪调查。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对磨煤机、空压机、氧化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暂存在储灰筒仓和储渣库房,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电厂码头设置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等应急设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试生产前,应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厂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4日印发

关于不予批准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平朔办〔2014〕480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所处晋北地区燃煤电站布局集中,大气环境质量超标比较严重。根据《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该区域将新增一批包括本工程在内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根据规划环评意见,其规模超出了环境容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

二、该项目性质为煤电项目,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的要求不符。

三、工程燃用低热值煤灰分53.15%、硫分1.81%,报告书提出的综合除尘效率99.99%、脱硫效率99.96%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可行性论证不足。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朔州市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焦作东区2×300兆瓦热电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热电机组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请示》(焦万电〔2015〕2号)及附送的《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2×300MW热电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和《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2×300MW热电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补充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补充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冷却塔周边设置降噪设施,存在厂界噪声超标问题,之后你公司进行了整改。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可调抽汽式供热发电机组和2台1110吨/小时超临界自然循环煤粉炉,同步建设SCR脱硝设施、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设施,配套建设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为26.5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689亿元,占总投资的11.4%。

我部于2011年1月以环审〔2011〕10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11年10月开工,两台机组分别于2013年5月和6月建成,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3年7月同意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机组负荷达到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

发电机组由2×300兆瓦变更为2×350兆瓦,燃煤锅炉由2×1025吨/小时变更为2×1110吨/小时。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系统、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经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条形煤场设有防风抑尘网和喷淋抑尘装置。

(二)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栈桥冲洗、煤场喷淋。含煤废水经处理回用于输煤栈桥冲洗、煤场喷淋。含油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工业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回用水池,用于脱硫用水补充水。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循环水排污水全部排入厂内中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补充水和脱硫用水。

(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四)采用灰渣分除方式,除灰系统采用密闭的气力除灰方式,通过密闭罐车运输;渣用自卸汽车运输。脱硫石膏暂存在石膏库内,定期由铲车装至自卸汽车。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送租赁的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二道沟灰场暂存。

(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关停了焦作万方电力有限公司2×125兆瓦小火电机组和供热范围内285台共1067吨/小时的小锅炉。热网首站于2013年3月随主机建成,厂外供热管网主体工程于2014年12月底建成供热。

(六)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并报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厂区建设了800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氨罐区和油罐区设置有围堰。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补充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罐区氨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雨水排口外排水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各厂界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敏感点张弓村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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