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案),进一步形成统一、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文件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我们整合修编了《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了《稀土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现予以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环保部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漂白碱法蔗渣浆生产工艺)》(HJ/T317-2006)、《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漂白化学浆烧碱法麦草浆生产工艺)》(HJ/T339-2007)、《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硫酸盐化学木浆生产工艺)》(HJ/T340-2008)、《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1.《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15日
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资源能源消耗清洁生产管理需求,其他火力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3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3年2月27日 第21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8978、GB 12348、GB 13223、GB21258、DL/T287、DL/T 904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衡量清洁生产水平的指标集合。
3.3 指标基准值
为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所确定的指标对照值。
3.4 指标权重
衡量各评价指标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5 指标分级
根据现实需要,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所划分的级别。
3.6 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计算得到的数值。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和指标分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评价企业执行有关政策的符合性以及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效果。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a) 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应选用其严格的指标值;b) 凡国家或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标准中无明确要求的,应选用国内同类型燃煤发电机组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优良水平的指标。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行业清洁生产平均先进水平。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否符合”或“符合程度”两种选择来评价。
4.3 指标体系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1。
5 评价方法
5.1 指标无量纲化
不同清洁生产指标由于量纲不同,不能直接比较,需要建立原始指标的函数。

5.2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计算
综合评价指数是评价被评价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清洁生产总体水平的一项综合指标。综合评价指数之差反映企业间清洁生产水平的差距。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按式 (2)计算: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针对全厂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包括不同类型发电机组时,分别确定指标,按全年发电量加权平均。
5.3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评定
本指标体系采用限定性指标评价和指标分级加权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在限定性指标达到Ⅲ级水平的基础上,采用指标分级加权评价方法,计算行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根据综合评价指数,确定清洁生产水平等级。
对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评价,是以其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为依据的,对达到一定综合评价指数的企业,分别评定为清洁生产领先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一般企业。根据目前我国燃煤发电行业的实际情况,不同等级的清洁生产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数见表2。
表2 燃煤发电企业不同等级清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数

6 指标解释
6.1 供电煤耗
发电机组提供单位供电量所耗用的标准煤量,供电煤耗指标修正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6.2 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燃煤发电企业粉煤灰年利用量与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按公式(3)计算:

6.3 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副产品年利用量与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按公式(4)计算:

6.4 单位发电量废水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 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所排放的废水数量,用来反映废水排放强度。供热折算部分即供热折算发电量为供热耗用标煤量除以供热机组发电标准煤耗,参照DL/T 904 标准(以下供热折算部分均同)。 按公式(5)计算:

6.5 单位发电量烟尘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 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平均排放的烟尘量,用来反映烟尘排放强度。 按公式(6)计算:

6.6 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 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平均排放的SO2 量,用来反映SO2 排放强度。 按公式(7)计算:

6.7 单位发电量氮氧化物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 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平均排放的NOx 量,用来反映NOx 排放强度。 按公式(8)计算: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供电煤耗指标修正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