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79号),而这意味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的正式废止,压在湖北省内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头上数年的“电力配套费”或迎减负利好。2010年2月10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开始试行,2011年2月9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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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头文件”松绑“电力配套费” 改由市场调节

2015-04-15 09:08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 范海江

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79号),而这意味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的正式废止,压在湖北省内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头上数年的“电力配套费”或迎减负利好。

2010年2月10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开始试行,2011年2月9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发布,并于2011年2月10生效。

该《通知》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通知》指定电力公司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收取的唯一单位。“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开始,立即就遭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民营电力工程建设企业的一致反对。被认为是“行政乱作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公平和合理性”。

业内企业的持续反对最终取得效果。

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79号)。《通知》说,“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价办[2014]48号)总体安排,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延伸阅读:

江西“红头文件”收取“电力配套费”遭到民企抵制

原标题:湖北“红头文件"松绑"电力配套费" 改由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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