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ZJSP42-2015-0006浙价资〔2015〕38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总装机

首页 > 火电 > 火电动态 > 企业 > 正文

浙江22家装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公布

2015-03-02 13:4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ZJSP42-2015-0006浙价资〔2015〕38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氮氧化物和氨氮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1000元/年˙吨、4000元/年˙吨,自2015年开始执行。

二、“十三五”期间,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再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6日

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点击空白区域关闭图片,
双指拖动可放大图片,单指拖动可移动图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