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概况(一)国电霍州发电厂地处霍州、洪洞、汾西三县(市)交界处,位于山西省霍州市以南9km处南郊辛置镇汾河西岸,东与国铁南同蒲铁路及大运一级公路隔河相望,厂区西侧为低山丘陵,北侧与团柏煤矿为邻。电厂北距太原市约210km,南距临汾市约为60km。厂区占地面积20.24hm2。其中,利用电厂铁路专用线至厂区东面防洪堤之间场地(原3、4#机组,已拆除)布置主厂房等主要设施,该场地东西向宽约180m,南北向长约630m。根据场地的特点,电厂厂内铁路专用线以东场地主要布置本期空冷岛、主厂房、烟囱、脱硫岛以及主要附属设施;铁路专用线以西场地结合原有设施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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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霍州发电厂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

2015-02-25 15:0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一、企业概况

(一)国电霍州发电厂地处霍州、洪洞、汾西三县(市)交界处,位于山西省霍州市以南9km处南郊辛置镇汾河西岸,东与国铁南同蒲铁路及大运一级公路隔河相望,厂区西侧为低山丘陵,北侧与团柏煤矿为邻。电厂北距太原市约210km,南距临汾市约为60km。

厂区占地面积20.24hm2。其中,利用电厂铁路专用线至厂区东面防洪堤之间场地(原3、4#机组,已拆除)布置主厂房等主要设施,该场地东西向宽约180m,南北向长约630m。根据场地的特点,电厂厂内铁路专用线以东场地主要布置本期空冷岛、主厂房、烟囱、脱硫岛以及主要附属设施;铁路专用线以西场地结合原有设施主要布置配套卸煤设施、贮煤设施以及输煤系统。

国电霍州发电厂职工总数1171人,行业类别为大型燃煤发电,主要产品名称为电能,生产规模2×600MW,设计生产能力105亿KWH/年,实际生产能力66亿KWH/年。

国电霍州发电厂一、二号机组分别于2012年4月29日、2012年9月5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环保设施随主机同步投运。 2012年6月21日,山西省环保厅对我厂2×600MW“上大压小”工程试生产进行了批复; 2013年3月12日,山西省环保厅以晋环函[2013]325号文同意通过脱硫、脱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2013年6月18-20日,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对我厂进行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环境监测工作,2013年9月验收监测报告通过环境监测总站内审会。当前,我厂工程环境保护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企业污染物治理及排放状况

国电霍州发电厂两台机组在废气治理方面的设备配置情况。安装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两套,每台机组一套,脱硫效率>90%;安装高效五电场静电除尘器两套,每台机组一套,除尘总效率>99.85%;在低氮燃烧的基础上,安装SCR脱硝装置两套,每台机组一套,总效率>60%;全厂设置240M烟囱1座,两台机组共用。

国电霍州发电厂两台机组在废水治理方面的设备系统配置情况。全厂建有污水集中处理站一座,负责对全厂工艺系统产生的各类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合格的水送回工艺系统循环利用;输煤系统安装有含煤废水处理站一座,处理合格的水送回工艺系统循环利用;脱硫系统废水实现集中回收,作为除灰系统喷洒用水。通过上述设备系统配置,实现了全厂废水零排放。

国电霍州发电厂两台机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所有具备条件的设备系统采取隔音封闭措施,如主要转机设备均布置在封闭的厂房内部;对个别不具备封闭条件的设备采取了隔声、消音等措施,如锅炉安全阀均装设有消音罩、大型风机入口均装设有消音器、风烟系统管道敷设保温并加装金属外护板、空冷岛加装围护设施等。

国电霍州发电厂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口数量。其中,废气排放利用一座240米烟囱进行集中排放、排放口1个;废水污染物为集中回收处理工艺,零排放。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

(一)为履行自行监测的职责,国电霍州发电厂将加强污染物(废气、废水、噪声)手动监测,手动监测手段及开展方式:

1、废气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我厂废气污染物排放口均安装有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

并辅助采用手动监测手段,定期对各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进行校验。计划按照每月一次的频率对NOX、SO2及烟尘的关口浓度指标进行定期标定(比对监测),以保证我厂排放指标真实可靠。

2、噪声,采用自行监测手段,开展方式采用手工监测。

3、废水,采用自行监测手段,开展方式采用手工监测。

(二)为履行自行监测的职责,国电霍州发电厂将加强污染物(废气、废水、噪声)自动监测,自动监测手段及开展方式:

1、国电霍州发电厂每台机组在其脱硫装置系统的原烟道和净烟道上分别安装有一套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全厂共4套;监测因子为SO2、NOX、颗粒物、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含氧量等;当前已实现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审核。全厂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已委托第三方运营。

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的比对监测频次,执行每季度至少1次,由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完成;有关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仪器仪表定期校验,委托第三运营单位完成。

2、现有生产流程自动控制系统监测,作为辅助自动监测方式,利用现有生产工艺系统中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施完成,并定期对监测仪器仪表校验。

其中,对脱硝系统(进、出口)、除尘系统(进、出口)、脱硫系统(进、出口)等环保设施质量监控采用自行监测方式,通过现有生产工艺系统中热工监测控制系统实施完成;热工监测控制系统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由本厂根据机组维护计划自行安排完成。

我厂监测机构持证上岗人员共5人,能开展上述自行监测项目及质量管理。

三、手动监测方案

(一)废气监测方案

1、废气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我厂废气主要排放源及废气排放口数量。①一号机组脱硝装置,排放口两个(双烟道);②一号机组电除尘,排放口四个(四烟道);③一号机组脱硫装置,排放口一个(单烟道);④二号机组脱硝装置,排放口两个(双烟道);⑤二号机组电除尘,排放口四个(四烟道);⑥二号机组脱硫装置,排放口一个(单烟道)。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表1。

2、监测点位示意图

2.1 我厂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示意图如下(含污染源、处理设施、监测点位置、管道尺寸及监测点至上下游距离)。

2.2我厂无组织废气监测重点部位为原煤场区域、灰场区域、制氨区,其点位示意图见下图。

3、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要求

废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2。

4、监测结果执行标准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见表3。

(二)废水监测方案

1、废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主要废水污染源、废水排污口数量。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表4。

备注:当有不明污染物存在时,应增加必要的监测项目,如石油类、氟化物;设备发生检修或改造后,需增加监测频次,以确认其处理效果。

2、监测点位示意图

废水监测点位,见下图。

3、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

废水污染物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5。

4、分析结果执行标准

本工程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一级标准,见表6A;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一类污染物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标准限值详见表6B。

(三)噪声监测方案

1、厂界噪声

(1)、监测内容

主要对厂界外1m的噪声水平进行监测,我厂厂界东侧与汾河相接、北侧紧邻团柏矿、南侧和西南为公路,因此重点监测范围为厂界西北方向,拟沿厂界外1m线布设3个监测点。其中,凉水塔西侧临建居民区设1点、编号S1,向南间隔50米依次再布设两点,编号S2、S3。厂界噪声监测内容见表7A。

(3)、厂界噪声执行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周边村庄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具体值见下表。

(四)厂区地下水监测方案

1、厂区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厂区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表11。

备注:当发生监测指标异常时,应增加监测频次,并分析和查找原因;指标超标应报告上级环保部门;经一个监测周期(6年)后,如监测指标无明显变化的,可降低监测频次。

2、监测点位示意图

地下水监测点位选择在最易遭受污染的区域,见下图。

4、分析结果执行标准

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标准限值详见表6-4。

备注:厂区地下水水质监测采取委托监测方式。

(五)手动监测质量保证

1、健全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我厂已设立环境自测机构,本年度实现人员持证上岗、机构资格认定,满足自行监测要求。

2、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没有国标方法时,采用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部的推荐方法(尽可能与监督性监测方法一致)。

3、对使用的监测仪器、量具进行严格管理,所有监测仪器、量具已经过质检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开展环境空气、废气监测工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中的要求进行。

5、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工作,在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中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进行。

6、开展噪声监测工作,在布点、测量、气象条件选取中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声级计在测量前、后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7、执行记录报告管理制度,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应详细、准确、不得随意涂改。监测数据和报告经“三校”“三审”。

四、自动监测方案

(一)自动监测内容

1、霍州发电厂每台机组在其脱硫装置系统的原烟道和净烟道上分别安装有一套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全厂共4套;监测因子为SO2、NOX、颗粒物、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含氧量等;当前已实现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审核。全厂CEM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已委托第三方运营。

CEMS自动在线监测内容见表10。

2、现有生产流程自动控制系统监测,作为辅助自动监测方式,利用现有生产工艺系统中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施完成,并定期对监测仪器仪表校验。

其中,对脱硝系统(进、出口)、除尘系统(进、出口)、脱硫系统(进、出口)等环保设施质量监控采用自行监测方式,通过现有生产工艺系统中热工监测控制系统实施完成;热工监测控制系统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由本厂根据机组维护计划自行安排完成。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提高人员素质。上岗人员已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有三人。

2、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与维护,并制定和实施有关工作标准和实施细则。

3、针对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要求,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实现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并保存三年。

五、委托监测

在特殊情况下,因人力资源及技术水平所限,对需监测的特殊项目,报经省和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同意,计划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监)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代行开展手工自行监测。

加强委托监测工作的管理。若发生委托监测,必须签定协议;且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且委托合同(环境监测技术合同)、受委托单位的监测人员上岗证、监测资格证等资质证明等应认真复查无误。

六、自行监测信息公布

(一)公布方式

1、按要求及时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自行监测信息,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通过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二)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国电霍州发电厂;法人代表:杨爱军;所属行业:燃煤发电;地理位置:霍州、洪洞、汾西三县(市)交界处,位于山西省霍州市以南9km汾河西岸,东与南同蒲铁路及大运一级公路隔河相望,厂区西侧为低山丘陵,北侧与团柏煤矿为邻;生产周期:连续生产;联系方式:0357-5692214;委托监测机构名称:待定)。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包括SO2排放浓度及脱硫效率、NOX排放浓度及脱硝效率、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除尘效率。公布数据为上周连续实测的小时平均值数据(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监测数据将实时公布,数据为每小时均值(废水为零排放不作公布,废水排放手工监测数据于监测完成后登录台帐,每月一次;废气排放指标监测,取8小时平均值数据于监测完成后登录台帐,每周一次);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三)公布时限

1、我厂基础信息将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将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自行监测数据将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自行监测信息公布时间。厂界噪声,每季度公布一次,当季信息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废气排放,SO2、NOX、颗粒物每周公布一次。

4、公布频率,每周一集中公布上一周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每月初集中公布上一月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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