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电力项目14个:火电11个,水电3个。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报送甘肃国电兰州热电公司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电集生〔2014〕27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2010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

首页 > 火电 > 火电动态 > 项目 > 正文

环保部环评、验收14个电力项目:火电11个 水电3个(附批文)

2015-02-13 13:4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电力项目14个:火电11个,水电3个。

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甘肃国电兰州热电公司热电联产“上大压小”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电集生〔2014〕27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0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上大压小”(2×3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410号)。由于规划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选址调整至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距离兰州市城关区边界最近约11公里,距离原厂址17公里。工程内容调整为建设2×350兆瓦超临界抽凝式汽轮机组,配2×1157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加湿式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1座条形封闭煤场、供排水系统、直接空冷系统、灰场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水源为兰州市雁儿湾污水处理厂中水。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兰州市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12-2020)》和《兰州市城市供热规划(2012-2020)》要求,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异地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2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我部原《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上大压小”(2×3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410号)废止。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本工程为兰州市东部城区唯一的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建成后,配套完成供热管网建设,关停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2×110兆瓦机组。上述内容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置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高频电源供电的双室五电场加湿式电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栈桥及粉碎系统均采取密闭措施,碎煤机室、灰库、石灰石粉仓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脱硫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工业废水处理池、事故油池区、煤水沉淀池、脱硫废水处理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南厂界设置170米长、5米高的隔声屏障。东、西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北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狼儿沟事故灰场分区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500米。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印发

关于金沙江金沙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能投攀枝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金沙江金沙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川能投攀水电〔2014〕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金沙江干流中游河段,上距在建的观音岩水电站坝址约29公里,下距规划的银江水电站坝址约21公里,库尾涉及云南省丽江市。工程的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兼有供水、改善城市水域景观和取水条件、对观音岩水电站进行反调节。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总装机容量56万千瓦(4×14万千瓦)。水库正常蓄水位1022米,相应库容0.85亿立方米,死水位1020米,调节库容0.112亿立方米,具有日调节能力。

该项目建设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金沙江攀枝花河段水电规划报告的复函》《金沙江中游河段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金沙江金沙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53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和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通过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初期蓄水通过生态泄水设施和泄洪设施下泄不低于480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机组发电下泄不低于480~560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机组不发电情况下利用生态泄水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当入库流量小于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时,按来流下泄。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下一阶段应深入开展水库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重点在鱼类繁殖季节加大下泄流量,刺激鱼类产卵。

(二)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鱼道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深化鱼道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鱼道设计方案,电站主体工程施工中落实鱼道建设工作。制定运行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据此优化鱼道及运行管理。在已投运的的观音岩鱼类增殖放流站基础上进行扩建,并在工程截流前完成,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长薄鳅、白甲鱼、岩原鲤、圆口铜鱼、长鳍吻鮈、长丝裂腹鱼。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金沙库尾庄上至观音岩坝址约8公里河段作为干流栖息地进行保护。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规范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做好蓄水初期水质保护。落实取水口改造、排污口搬迁、截污、中水回用及对巴关河、摩梭河等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库区及上游流域农业面源和工业点源污染控制,加快完成观音岩引水工程。

(四)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金沙江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五)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敏感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和取水口改造、排污口搬迁、截污、中水回用、流域污染源治理等水质保护措施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攀枝花市和丽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丽江市环境保护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印发

关于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宁源发〔2014〕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所属的青铜峡市大坝镇,东距吴忠市市中心23.5公里,东北距青铜峡市区中心17公里。在现有厂区北面扩建2×66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机组,配2×1950吨/小时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条形封闭煤场、供排水系统、间接空冷系统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用水水源为现有工程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再生水和干除灰系统改造后节约的水量。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41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配高频电源供电的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2%;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皮带采取密闭措施,碎煤机室、煤仓间、灰库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工业废水贮存池、含油废水收集池、生活污水调节池、油罐、酸碱化学品储罐区、脱硫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分区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液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印发

关于国电宁夏方家庄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国电宁夏方家庄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电宁安〔2014〕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距银川市和灵武市市中心分别为83公里和41公里。工程新建2×100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汽轮机组,配2×3217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条形封闭煤场、供排水系统、间接空冷系统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水源由南湖中水厂处理后的矿井疏干水和宁东基地南部的太阳山供水工程联合供应。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国电宁夏方家庄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45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配高频电源供电的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及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修改执行宁东基地新建火力发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宁东管(环)发〔2014〕14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皮带采取密闭措施,碎煤机室、煤仓间、各转运点及落煤点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工业废水贮存池、含油废水收集池区、生活污水调节池、油罐、酸碱化学品储罐区、脱硫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配套建设的3号渣场贮存。渣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液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印发

关于中铝宁夏银星电厂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铝宁夏银星电厂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铝宁能发〔2014〕4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西北距灵武市距离约55公里,距银川市主城区约90公里。工程新建2×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2×1967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条形封闭煤场、供排水系统、间接空冷系统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水源由南湖中水厂处理后的矿井疏干水和宁东基地南部的太阳山供水工程联合供应。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中铝宁夏银星电厂2×660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39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3%;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配高频电源供电的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加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修改执行宁东基地新建火力发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宁东管(环)发〔2014〕14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皮带采取密闭措施,碎煤机室、煤仓间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工业废水贮存池、地埋式生活污水池、脱硫废水池和事故油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配套建设的3号渣场贮存。渣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液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印发

关于神华国华宁东发电厂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神华国华宁东发电厂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华电战略〔2014〕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扩建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西北距银川市城区约80公里,北距灵武市城区约47公里。本工程拟在一期工程南侧扩建2×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2×1990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圆形封闭煤场、供排水系统、间接空冷系统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水源由南湖中水厂处理后的矿井疏干水和宁东基地南部的太阳山供水工程联合供应。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神华国华宁东发电厂2×660MW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41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配高频电源供电的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加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2座172米高冷却塔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修改执行宁东基地新建火力发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宁东管(环)发〔2014〕14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皮带采取密闭措施,灰库、渣仓、石灰石料仓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脱硫废水、输煤系统冲洗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等依托一期工程,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生活污水池、事故油池和工业废水贮存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配套建设的3号渣场贮存。渣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印发

关于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鸳鸯湖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鸳鸯湖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神华国能宁〔2014〕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扩建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距银川市城市区约64.5公里,距灵武市城区约34公里。本扩建工程在原厂址南侧新建2×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2×3243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条形封闭煤场、供排水系统、间接空冷系统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水源由南湖中水厂处理后的矿井疏干水和宁东基地北部的宁东供水工程联合供应。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鸳鸯湖电厂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37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6%;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配高频电源供电的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加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6%;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修改执行宁东基地新建火力发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宁东管(环)发〔2014〕14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碎煤机室、煤仓间、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及运煤转运站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生活污水处理池、工业废水处理池、液氨罐区、酸碱罐区及脱硫罐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配套建设的3号渣场贮存。渣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液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印发

关于宁夏枣泉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宁夏枣泉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浙能计〔2014〕6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6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关于枣泉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118号)批复项目。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机组和锅炉规模、贮灰场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此次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距离银川市和灵武市市中心分别为55公里和20公里。主要工程调整为建设2×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2×1948.4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条形封闭煤场、供排水系统、间接空冷系统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水源由南湖中水厂处理后的矿井疏干水和宁东基地北部的宁东供水工程联合供应。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东煤电基地科学开发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宁夏枣泉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机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41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项目环评批复(环审〔2006〕118号)废止。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6%;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配高频电源供电的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加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3%;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2座170米高冷却塔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修改执行宁东基地新建火力发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宁东管(环)发〔2014〕14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栈桥采取密闭措施,碎煤机室、煤仓层原煤斗、地下卸煤沟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生活污水池、脱硫废水池、工业废水贮存池和酸洗废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配套建设的3号渣场贮存。渣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液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印发

关于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三通一平”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金电司计〔20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叶巴滩水电站坝址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交界处的金沙江上游干流河段。上游距规划的波罗水电站约72公里,下游距规划的拉哇水电站约87公里。电站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采用堤坝式开发,初拟装机容量228.5万千瓦(4×54万千瓦+1×12.5万千瓦)。叶巴滩水电站“三通一平”等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设施工程、料场、弃渣场及表土堆存场工程、施工生产生活区设施建设工程以及“三通一平”移民安置工程,不含坝肩开挖及导流工程等。

叶巴滩水电站是《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报告》确定的梯级水电站,符合《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关于同意金沙江上游苏洼龙、拉哇、叶巴滩水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1〕2046号),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242号)。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三通一平”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叶巴滩水电站“三通一平”工程内容施工,不得进行坝肩开挖、围堰工程、导流工程及其他主体工程施工,本项目主体工程及其环保措施和环境可行性由主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优化工程布局、施工场地规划和景观设计,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小开挖面,采取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使“三通一平”工程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进一步强化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鱼类增殖放流等重要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在“三通一平”工程期间开始实施。截流前建设单位在盖玉乡业主营地内建成叶巴滩水电站鱼类增殖站,具备增殖放流能力,并投入运行。放流对象为长丝裂腹鱼、短须裂腹鱼、四川裂腹鱼、裸腹叶须鱼、软刺裸裂尻鱼、黄石爬鮡、青石爬鮡、中华鮡及姚氏高原鳅等种类以及监测发现必须进行放流的其他种类,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对策并完善方案。上报主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在实验生态学研究和物理模型实验基础上完成过鱼设施和生态泄水设施设计工作,编制库尾和支流鱼类产卵场、索饵场保护和修复规划。

(三)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恢复措施和临时措施相结合,落实场内交通、弃渣场、料场、施工临时占地区及其影响区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施工区和场内交通场地临时拦挡措施,工程弃渣应按规定运至弃渣场,渣场应做到先拦后弃,不得向金沙江干、支流弃渣。对表土剥离单独堆存,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渣场和施工临时占地区植被。对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

(四)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布置砂石料冲洗、混凝土拌和系统、机械维护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优化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工艺,处理规模须满足施工高峰期污废水排放量,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废气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和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重点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和施工作业面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在进场公路临近盖玉乡集镇侧修建隔声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做好施工交通沿线限速和禁鸣工作。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理。

(六)合理设置事故池,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情况下施工废水进入河道。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涉工程区域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业主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地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通一平”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昌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6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甘孜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昌都市环境保护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9日印发

验收:

关于黄河炳灵(寺沟峡)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黄河炳灵(寺沟峡)水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甘电炳司发〔2014〕79号)及附送的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未落实到位,2014年5月我部以环验函〔2014〕33号文未予批准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后,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2014年11月19日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工程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与积石山县交界处,坝址在甘肃省境内,库区淹没涉及甘肃和青海两省,属黄河干流上游龙羊峡—青铜峡河段梯级开发规划的第13个梯级电站。工程主要任务为发电。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枢纽工程包括河床式厂房、厂内泄洪表孔、泄洪底孔、排沙孔及左右岸混凝土副坝等建筑物。水库正常蓄水位1748米,死水位1746米,总库容4794万立方米,调节库容992万立方米,水库具有日调节能力。电站安装5台48万千瓦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40兆瓦,多年平均发电量9.74亿千瓦时。工程实际总投资19.77亿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4546.2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3%。

2004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4﹞596号)。工程于2005年3月开工建设,2009年6月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发电。2009年12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以甘环便开字第〔2009〕107号同意工程试运行;2014年3月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青环函〔2014〕94号同意工程试运行。

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枢纽泄洪排沙建筑物右岸泄水底孔由原两孔5.0米×8.5米变为单孔8.0×8.0米,排沙孔位置由2#、3#、4#机组坝段左侧边墩变为1#、3#、4#机组坝段左边墩,孔口尺寸均由2.5米×3.0米变为2.5米×5.0米。

(二)增殖放流站建设地点由库尾金田村变更至关家川沟弃渣场。

(三)取消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生活垃圾由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运至永靖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四)取消了塔坪弃渣场和刘家峡转运站,冰沟倒运场和关家川倒运场前期作为倒运场,后期作为弃渣场,未单独设置倒运场。

(五)环评阶段库区淹没涉及青海省4个村1785人、甘肃省8个村820人。实际建设中对库尾采取了堤体防护、防浸垫地、排水工程等防护措施,仅涉及青海省境内1户临时住所搬迁。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鱼类增殖放流站于2011年底建成,并于2012年4月正式投入运行,2012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10月建设单位先后三次在坝前进行了增殖放流,共计43.0万尾,放流鱼种以黄河裸裂尻鱼、黄河高原鳅为主。在鱼类增殖站建成前,委托甘肃省渔业技术推广总站的试验基地进行鱼苗孵化,分别于2008年10月21日、2009年9月25、2010年11月16日、2011年10月26日和2012年10月19日先后在黄河炳灵水电站上游河道开展了5次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投放各类鱼苗50多万尾。

(二)对冰沟倒运场、沙石料加工弃渣场原有坡面进行了削坡处理,采取了浆砌石和铅丝笼相结合的挡砌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对临时占地进行了平整覆土,并采取绿化等措施。

(三)塔坪村电站建设管理区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收集池,由塔坪村委会组织定期进行清运用作农田浇灌。厂坝区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由塔坪村委会组织清运用作农田浇灌。

(四)已将塔坪管理站燃煤小锅炉拆除,工程弃渣全部进入冰沟弃渣场和关家川沟弃渣场。与永靖县绿丰清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炳灵水电站库区清污及垃圾处理承包协议》,委托其将水电站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库区漂浮物垃圾统一运至永靖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五)工程编制了《甘肃电投炳灵水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炳灵水电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甘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编制的《黄河炳灵(寺沟峡)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建设单位委托甘肃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于2008年及2014年对水电站库区水生生物及鱼类放流情况进行了监测,放流前2008年土著鱼类捕获到2种,放流后2014年捕获到土著鱼类5种。

(二)对工程临时占地及料场、渣场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后,工程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7.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8%,水土流失总治理度为95.1%。

(三)试运行期库区及坝下地表水水质除总氮外,其余监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Ⅲ类标准,总氮最大超标3.3倍,本项目无生产、生活废水排放,超标原因主要为农业面源污染所致。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快土著鱼类增殖繁育技术研究,对鱼类增殖放流效果开展长期监测;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库区周边面源污染控制,定期开展库区水质监测,防止库区出现富营养化;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海东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临夏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印发

关于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一期1×30万千瓦机组变更炉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一期1×30万千瓦机组变更炉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临汾热电安环〔2014〕105号)及附送的《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一期1×30万千瓦机组变更炉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84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19-2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山西省临汾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台300兆瓦直接空冷抽汽凝汽式发电机组和1台1060吨/小时亚临界燃煤锅炉,同步建设电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SCR脱硝系统以及配套的灰场、贮煤场、污水处理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16.9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5亿元。

我部于2004年12月、2006年11月和2010年12月分别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4〕515号、环审〔2006〕565号、环审变办字〔2010〕39号)。工程于2007年12月开工建设,2012年8月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晋环函〔2012〕1758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烟气脱硫工艺由氨法变更为石灰石-石膏法,该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后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煤场采用全封闭结构并设置有喷淋设施,输煤系统采用封闭栈桥并在扬尘点设置有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灰渣库顶设置有除尘器。

(二)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要求。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和酸碱废水分别经除油、中和处理后送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生化、消毒处理后回用,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外排。厂区液氨罐区、油罐区、污水处理厂、煤场等采取了地面硬化防渗措施,并委托山西省中小企业环境监测站开展地下水监测。

(三)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减振、隔声和消声等降噪措施。

(四)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渣系统。锅炉灰渣、脱硫石膏现阶段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姑射灰场暂存,灰场建设有拦洪坝、排洪廊道、排洪沟等设施,采取了土工膜防渗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脱硝废催化剂。

(五)油库区、氨罐区建设有围堰,氨罐区设置有喷淋设施和泄漏报警仪。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备案。灰场5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拆除了供热范围内119台采暖小锅炉。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罐区无组织排放氨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灰场地下水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砷、汞、溶解性总固体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氟化物监测值与环评阶段基本一致,最大超标1.1倍。

(三)受空冷岛噪声影响,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界外300米范围内无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目标,距离厂界338米的声环境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烟尘99吨、二氧化硫654.9吨、氮氧化物291.5吨,其中烟尘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符合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空冷设备逐步更换为低噪设备并进一步优化空冷岛运行方案,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4日印发

关于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二期1×30万千瓦“上大压小”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二期1×30万千瓦“上大压小”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临汾热电安环〔2014〕106号)及附送的《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二期1×30万千瓦“上大压小”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85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19-2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山西省临汾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台300兆瓦直接空冷抽汽凝汽式发电机组和1台1060吨/小时亚临界燃煤锅炉,同步建设电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SCR脱硝系统,灰场、贮煤场、污水处理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依托原有工程。工程总投资12.2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46亿元。

我部于2011年4月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1〕83号)。工程于2014年3月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晋环函〔2014〕357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脱硫工艺由氨法变更为石灰石-石膏湿法,该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后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脱硫废水、含油废水、酸碱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减振、隔声和消声等降噪措施。

(四)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渣系统,锅炉灰渣、脱硫石膏现阶段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原有姑射灰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脱硝废催化剂。

(五)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备案。灰场5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物。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拆除了供热范围内82台采暖小锅炉。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受空冷岛噪声影响,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界外300米范围内无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目标,距离厂界338米的声环境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烟尘74.3吨、二氧化硫436.2吨、氮氧化物256.9吨,其中烟尘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符合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空冷设备逐步更换为低噪设备并进一步优化空冷岛运行方案,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4日印发

关于天津北塘热电厂一期2×350MW供热机组工程(1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通过先期验收的函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天津北塘热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烟气环保设施先期验收的请示》(国电集生〔2014〕380号)及附送的《天津北塘热电厂一期2×350MW供热机组工程(1号机组)竣工环保设施先期验收监测报告》(津环监验字〔2014〕第551号)等材料收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3日对工程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台350兆瓦超临界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台1136吨/小时煤粉炉。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和湿式电除尘后通过130米高烟塔排放。工程按照规范要求在烟囱上设置了永久性监测口,安装了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关于天津北塘热电厂一期2×350MW供热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147号)的要求,通过先期验收。你公司应在通过先期验收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关于国电肇庆热电公司2×300MW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供项目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通过先期验收的函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肇庆热电公司和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先期验收的请示》(国电集生〔2014〕324号)及附送的《国电肇庆大旺2×300MW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供项目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KB字〔2014〕第51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2月17日对工程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工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210米高烟囱排放。

安装了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氨无组织排放最大监测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我部《关于国电肇庆大旺2×300MW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146号)的要求,通过先期验收。你公司应在通过先期验收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