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前三年,全省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0.27%,完成节能目标进度62.19%,顺利实现了时间进度要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顺利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减排累计完成目标任务116.78%、77.31%、189.04%。虽然节能减排取得一定成效,但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氮氧化物减排仅完成目标任务的9.05%,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精神,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2014-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2亿吨以内,万元GDP能耗分别下降3.3%、3.2%;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年下降3.7%;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5年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2.5%、3%、1%、9.5%。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认真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严格执行国家投产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按照“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禁止核准和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提前两年完成国家“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再淘汰一批钢铁、水泥、电石、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负责)
(二)大力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环保型工业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生产,培育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和示范企业,促进高效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新型节能建材、大气污染防治、水处理、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等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动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加强对各项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措施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2014-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850万吨以内(详见附表1)。实施差别化的能源消费区域政策,关中地区严格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研究制定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办法,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不再布局新的石化、煤化工项目;西安、咸阳市区周边不再新建火电、热电厂。严格燃煤质量监管,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推广使用清洁优质煤。关中地区县以上城镇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禁止燃用劣质煤。2014年关中地区燃煤消费量要比2013年减少1000万吨。(各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负责)
(四)提高清洁能源比例。加快实施“气化陕西”工程,增加天然气供应,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建设分布式热电冷联产能源系统。鼓励普通汽车进行“油改气”,加快推进道路气化工程。持续推动陕北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布局一批光伏电站项目,全面完成汉江干流梯级开发。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0 %,煤炭消费比重降至70 %。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进程,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快推进煤制油项目建设,总结甲醇汽油试点经验,加快推广甲醇汽油。(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五)加强节能环保制度约束。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将能源消费总量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参考条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实行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市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加快实施节能低碳重点工程。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上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加大对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城镇集中供热、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技改项目的支持。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8272.94蒸吨(详见附表2),力争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余热余压余气实现全部循环利用,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抓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的实施,对高效电机应用项目实施省级财政再补贴,到2015年,累计推广高效电机150万千瓦。建设一批商业、建筑、道路、隧道应用半导体(LED)照明产品示范项目。大力推进中省低碳市(县)和低碳园区、企业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着力抓好减排工程。完成21个国家目标责任书工程减排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表3),推进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建设,建成653.1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设施(详见附表4)。加快燃煤机组脱硫提标和除尘改造,西安、咸阳两市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及烟尘特别排放限制,关中其他地区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和烟尘特别排放限制,鼓励关中地区大中型电厂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提高全省44条已实施脱硝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运行水平,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旁路全部封堵。加快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2014年完成13.45万辆淘汰任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关中、陕北地区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工作,完成31个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00 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负责)
(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应用。依托大企业集团,实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加快节能环保低碳技术产业化进程。在节能方面,重点开发应用高效清洁燃料、工业余热利用、高效电机研发、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利用等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育扶持节能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在环保方面,重点开发应用流域污染控制技术、饮用水源地安全技术、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技术。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重点开发应用火电脱硫工艺的独立设计、调试、运行技术,脱硫副产物再利用技术以及脱硝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
(九)加强节能减排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已下达计划的中省财政奖励补助项目要加强跟踪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尽快达产增效。对不能完工的项目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对骗取、套取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项目要重点进行查处和纠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三、强化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十)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加强对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低碳管理,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能源管控制中心建设,实行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碳排放核查及定额工作。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
(十一)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按照省政府《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实现城镇20%的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2400万平方米以上。(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实施绿色交通工程。建立全省交通运输网络信息化平台,推进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建设,组织开展运输企业实施甩挂运输试点,抓好西安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推广使用燃气、电动及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支持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
(十三)抓紧绿色公共机构建设。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实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抓好第二批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推进商业领域“百城千店”示范工程建设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支持军队实施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建设一批省级“节能型机关、学校和商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
(十四)完善价格政策。制定我省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落实好高耗能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研究推行发电权和节能量交易机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配套政策,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落实燃煤电厂环保综合电价政策,提高脱硫脱硝机组发电负荷,研究出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鼓励电价。加快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集成现有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节能关键技术攻关力度,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行动。继续完善生态补偿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建立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脱硝水泥生产线运行补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工程、技术进步、重大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给予支持。严格落实并在权限范围内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充分利用好国外优惠贷款或赠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负责)
(十七)强化建设要素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实施。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负责)
五、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十八)加强监测预警调控。加强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统计工作,完善各项指标体系,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一致。按月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加强对能耗增长过快县(区)的监测预警和政策调控,有序释放高耗能行业产能,防治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对纳入国家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减排实施方案的重点减排项目,按月公示有关情况,确保治污设施的稳定运行。大力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底,完成电力、钢铁、石化行业55户试点企业,2015年底前,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建成。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全省国控污染源实行“刷卡式”总量管理,实现浓度与总量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负责)
(十九)强化执法监察。加大节能条例宣传力度,研究制定节能监察办法。推进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节能监察仪器设备配备到位。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大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力度。加强燃煤锅炉和火电机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管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一律停产整改。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挂牌督办整改,对严重违法用能、排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各市(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能源消费总量、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影响全省目标完成、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区),必要时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暂缓办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及能源消费量超出控制目标的地区,严格节能评估审查,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有条件审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铜川市要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