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收购和上网电费及补贴结算行为,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346号)部署和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于2014年下半年对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的分布式能源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监管检查情况和监管意见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装机与电量情况。经统计,2013年-2014年6月全省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共计294个,装机容量45.94万千瓦;2013年-2014年上半年,分布式发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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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能源监管办通报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

2015-01-16 11:47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为落实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收购和上网电费及补贴结算行为,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346号)部署和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于2014年下半年对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的分布式能源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监管检查情况和监管意见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装机与电量情况。经统计,2013年-2014年6月全省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共计294个,装机容量45.94万千瓦;2013年-2014年上半年,分布式发电项目总发电量14083.3万千瓦时,其中自发自用电量8618.3万千万时,上网电量5465.0万千瓦时,自发自用比例为61.19%。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由电网企业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二)电费结算情况。2014年上半年,财务口径(不含金太阳项目以及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共结算分布式光伏180户,其中居民用户153户,企业用户27户,发电量670.7万千瓦时,共结算上网电量211.3万千瓦时,支付上网电费90.87万元,支付补贴电费281.68万元。从检查情况看,已并网发电的居民用户和已并网发电且取得当地政府备案文件的企业用户均全部结算相应上网电费及补贴资金。

(三)基金征收与使用情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我省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4分;2011年12月1日起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8分;2013年9月25日起征收标准再提高到每千瓦时1.5分,征收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2013年我省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35.7亿元,占电费收入比重为1.26%,2014年上半年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27.6亿元,占电费收入比重为2.01%。2013年,我省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目录的项目共获得补贴资金18.2亿元,其中风电项目6.6亿元,生物质发电项目8.3亿元,光伏发电项目3.3亿元;2014年上半年获得补贴资金10.8亿元,其中风力发电项目4.1亿元,生物质发电项目4.8亿元,光伏发电项目1.9亿元。2014年上半年支付分布式发电补贴281.68万元,远高于2013年全年的2.3万元。

(四)并网服务情况。江苏省电力公司通过落实工作职责、制定业务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强化时限管控,在服务分布式光伏并网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有效促进了江苏省分布式光伏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问题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工程的概念未及时更新。国家原对分布式光伏的概念为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其接入系统全部在用户内部,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规定,分布式光伏也可“全额上网”,其接入系统直接接到公共电网,而《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苏电营[2014]365号)仍规定“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电网接入引起的客户工程由项目业主或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国家对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的概念已经发生变化,但供电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未及时更新,导致如按其规定执行,接入系统的费用需由用户承担。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额上网”政策尚未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中明确规定“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但检查时发现,《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未及时更新,分布式发电项目仅能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两种方式。另外,各市供电公司要求用户填写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申请表》中发电量意向消纳方式仍只有“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合同能源管理”三种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申请时无法选择“全额上网”模式。

(三)并网流程管理办法要求的时限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35千伏电压等级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项目,如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超过50%,其接入系统方案制定时限为50个工作日;如自发自用电力比例低于50%,则按常规电源办理并网流程。上述规定违反《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59号)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的要求。

(四)分布式光伏项目向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政策尚未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进一步规定“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但检查时发现,目前江苏省尚未执行该项政策。

(五)电网企业制定的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条款不对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依据供电公司印发的发用电合同格式文本,各市供电公司(甲方)与提供屋顶资源的电力用户(乙方)、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丙方)签订的三方发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却明确“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甲方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但未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丙方不能正常发电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合同还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电费,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却未约定甲方未及时向丙方支付上网电费和补贴时的违约赔偿责任。检查中还发现,各市供电公司与分布式光伏电站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未按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印发的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制定,而是采用国家电网制定的范本,部分合同条款不对等,如:双方义务中只有光伏电站配合电网进行事故调查的义务而没有电网公司配合光伏电站进行事故调查的义务等。

(六)发电企业承担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费无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等4项标准的通知》(国家电网企管[2014]365号)中规定“分布式电源以35/10kV接入,必要时可在并网点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该通知既未强制要求分布式电源安装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也未规定在线监测装置的出资方。但检查时发现,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要求,各市供电公司以及经研所制定的接入系统方案中(含400V电压等级并网项目)均要求分布式电源应安装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且费用均由业主承担。

(七)电费与补贴结算手续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电费结算尚需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同时,《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电源购电费管理办法》规定“购售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应当约定分布式电源购电费的支付时间”。检查时发现,无锡供电公司与自然人签订的电费结算周期为季度,但在实际支付中存在不按季度支付的现象。自2014年9月份起将季度结算改为月度结算后,也未在与用户电费结算协议中重新明确。常州供电公司与企业用户电费结算协议中补贴电费结算双方约定栏均为空白。二是结算行为尚需完善。无锡供电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在向自然人用户支付电费与补贴时,存在部分电费结算协议签订人、电费发票开具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能证明两者之间关联关系的资料,不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

(八)附加补贴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按照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要求,目前分布式光伏补贴资金的支付模式为财政部定期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将补贴资金按照不含税的金额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属各单位按照含税金额支付给发电企业,多支付的税金通过有关电厂开具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予以收回,从而做到代收代付、收支平衡。由于大量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电网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相关部委要求,江苏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在扣除17%增值税后,将电费余额支付给个人,个人取得补贴实际仅为每千瓦时0.359元。

三、意见与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江苏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职能。一是及时修改有关规定,重新界定分布式光伏定义,明确电网承担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工程费用,并确保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够正常办理“全额上网”方式的并网申请。二是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办理并网验收和调试。三是积极配合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开发区和示范区内开展电力交易试点,向同一变电台区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四是进一步拓展业务办理渠道,开通网站受理业务,并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宣传工作。

(二)依据对等原则修订合同条款。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发用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应遵循对等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江苏省电力公司应当认真梳理相关格式文本,清理规范不对等格式条款,保障公平交易和公正调度。

(三)进一步优化并网服务管理。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承诺,精简业务流程,在保障并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管理层级、下放管理权限,不断提高并网服务工作水平,探索将35千伏、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工作从地市级供电公司负责交由所在地县级供电公司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电费与补贴结算行为。一是电力公司应完善电费结算协议有关条款,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分布式电源项目电费结算周期、结算价格、结算时间等重要事项,并在实际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二是电力公司应补充完善自然人电费与补贴结算的相关手续,通过电费结算协议明确收款方及收款账号或由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方式来规避风险。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界定必须安装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的条件和标准,明确费用的承担方,避免引起争议;二是建议相关部委应明确补贴资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便于电网企业执行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者明确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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