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紧紧围绕放射性污染防治、事故应急设立条款。《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辐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政府作为“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完善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同时对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流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监管、严格重点放射源的监管、鼓励和支持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完善辐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等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关涉辐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告知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单位。
陕西当地媒体提供的信息显示,陕西省是核技术应用大省,核技术应用种类多、范围广,全省现有核反应堆1座,铀浓缩企业1家,铀矿冶2家,放射性废物库2座,辐照企业3家,拥有全国唯一的核燃料锆材管生产厂、中子发生器生产厂和最大的和一起生产厂,从核原料生产到核装备制造的生产链基本完整,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品种达80多种。
而自2004年以来,陕西省共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16起。其中,仅2011年就发生了5起,辐射事故明显呈现出频发、高发态势。
除陕西之外,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等地已经实施或者正在起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而在目前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唯一一部法律,此外还有七部法规、二十七部部门规章以及八十九部导则。
记者此前从国家核安全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以环保视角看待核安全的法律,只有原则性条款而缺乏技术性规定,对独立监督、质量保证、纵深防御、公众参与及信息透明等内容均无涉及。
原标题:《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本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