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基础[2014]1801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核准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工程项目的请示》(苏发改基础发[2013]115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煤炭海进江运输需求,提高江苏省及周边地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同意建设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镇江市。
项目单位为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2个5万吨级煤炭卸船泊位(码头水工结构兼顾7万吨级)、1个1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泊位长度按同时靠泊2艘3千吨级船舶设计)及相应配套设施,泊位总长717米,其中利用句容电厂已建一期码头长度35米,新占用岸线长度682米,设计年通过能力1750万吨,其中卸船1000万吨、装船750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约17.1亿元,其中资本金为5.13亿元,占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投资11.97亿元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六、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加强施工管理,加强水生生态保护,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七、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及重要材料采购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工程项目的意见》(交函规划[2014]2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6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70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项目选址意见》(苏建规选字第320000201400006号)、我委办公厅《关于镇江港高资港区华电句容煤炭储运码头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4]226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