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获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些行为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该办法。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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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4-08-04 14:08 来源:东南网 作者: 冯川叶

记者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获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些行为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该办法。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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