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阆中市人民政府获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按期完成南充市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阆中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同时结合《南充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本着统筹兼顾、防治并重,分区管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转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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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4-08-01 08:37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阆中市人民政府获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按期完成南充市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阆中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同时结合《南充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本着统筹兼顾、防治并重,分区管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着力点,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持久战与攻坚战相配合,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监管有力、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中国最具吸引力的国际休闲旅游城市"创造良好的生态条件。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力争消除中度和重污染天气。

(二)具体指标。2014至2017年,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比2012下降5%以上,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扬尘整治专项行动

1.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严格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城区工地做到"一硬四有"(即硬化进出口道路,有沉砂池、冲洗设备、保洁人员、视频监控),全面推行湿法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运渣车辆必须经自动喷洗装置清洗后出场;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城市主城区工地做到"六必须"(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加强建设工地监督检查,对大型工地充分采用视频监控、仪器现场监测等方式,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处重罚。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堆场的监管,积极开展"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2.强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渣土运输车辆需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超载冒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增购高效的机械化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提高冲洗降尘频次和质量,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减少路面破损和路面施工;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予以严格查处。积极开展"扬尘控制示范道路"创建活动。到2014年12月底前,全市城区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完成密闭运输改造。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交运局、交警大队

3.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料堆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大型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生产企业中小型堆场和废渣堆场应搭建顶篷并修筑防风墙;临时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政府储备土地倾倒建筑弃土和生活垃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政府储备土地进行搭建工棚、设施等建设活动。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质量,增强环境自净能力。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

(二)开展燃煤及油烟整治专项行动

5.强化工业及生活燃煤整治。2017年前完成城区内所有燃煤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或改用清洁能源。同时城区范围内全面取缔蜂窝煤、煤球(泥)、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餐饮业炉灶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燃煤炉灶、茶水炉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园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

6.强化餐饮油烟整治。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继续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17年,城区范围内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都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7.强力管控露天焚烧污染。经研究划定我市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强化管控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特别是对城中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等部门进行重点清理,对露天烧烤、擅自焚烧生活垃圾、腊制品熏制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牵头单位:市农牧业局、市城管局

(三)开展机动车尾气整治专项行动

8.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在市交警部门组织指导下加快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严禁低于国IV标准的车辆新注册和转入。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力度,加大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力度,鼓励车辆报废解体和柴油车提前淘汰。

牵头单位:市交警大队、市交运局

9.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其上路行驶;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牵头单位:市交警大队、市交运局

(四)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10.强化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在市经信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范围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新建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必须要求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对加油站的治理措施主要为铺设油气回收管线和采用油气回收性的加油枪,对储油站的治理措施主要为高效密封浮顶罐改造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对油罐车的治理措施主要为安装密闭收集回收系统。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

11.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在市经信部门组织指导下推进油品质量配套升级,在已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基础上,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督促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局、市工商局

12.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摸底与统计工作。主要包括有机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和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行业。督促监管各企业建立涂料、胶黏剂、有机溶剂使用及企业产品产量的月结台账,大力推广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 2015年底,汽车制造企业水性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家具及木材加工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其它行业企业在2013年基础上增加15%的水性涂料使用份额。到2015年底,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和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和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交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四、重点项目

13.各相关单位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积极开展和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14.建立工作机构。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调度督导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协同解决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调度、检查、考核和通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贯彻实施各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15.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各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防治大气污染的节能环保项目,各部门依法依规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目标明确、任务突出、项目落实、资金保障。

16.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法规标准政策

17.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环境经济政策。

18.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合同环境管理,发展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19.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20.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的项目资金支持;市财政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经费。

(三)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1.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优化配置区域大气环境资源。

22.强化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对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暂停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予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工作考核监督

23.强化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已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位,各单位应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具体细化实施方案(包括工作安排、实施内容、完成时限、目的和结果);市目督办要加强跟踪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各部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4.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要会同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环评限批。

(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25.强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26.强化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市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市经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市环保局负责公布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环评、监督管理等信息,组织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市住建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情况;市城管局负责公布道路扬尘监管情况;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要主动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

27.强化大气宣传教育。要以学校、企业、社区、机关为切入点,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为载体,积极开展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8.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平台,引导新闻媒体、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完善重大区域开发活动、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听证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等途径,及时反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环境问题,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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