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4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能源局决定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能源局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2014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行政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电池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平板玻璃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地区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以及稀土、钒、铝、镁、钛、铅、锌、铜、镍、钴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以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督促当地政府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和《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能源局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印发)、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地要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月中旬)
2014年7月中旬,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中旬至9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2014年10月底前,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中旬)
2014年11月20日前,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向同级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原标题: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