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发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导(试行)》的通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指导供电企业和用户办理受电工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办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一、《指引》适用范围暂为参加公平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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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导(试行)》的通知

2014-07-02 12:06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印发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导(试行)》的通知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指导供电企业和用户办理受电工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办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指引》适用范围暂为参加公平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建设试点供电企业的供区,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受电工程。

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要组织试点单位认真学习《指引》,规范和统一业扩报装流程,制定各试点单位受电工程业务办理工作标准,方便用户办理受电工程业务。

三、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上线前,暂不填报相关《监管登记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 系 人:颜 泉 028-85254650

电子邮箱:cdbjicha@serc.gov.cn

附件:《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引(试行)》

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引(试行)

为规范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提高供电服务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引》。

一、业务办理流程图

二、业务办理

供电企业应当使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电力用户用电报装全过程进行管理,在填报“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的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供电企业各级营销部门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的原则负责业扩报装工作,承担业扩报装的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统一受理用户报装接电申请,牵头组织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资料归档等工作,并及时向用户反馈业务办理工作进程。

(一)用电申请环节

1.电力用户应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用电申请监管登记表》,并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资料。

2.供电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户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审核结果。对于资料完整、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予以正式受理;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用户应当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

3.供电企业对符合要求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供电方案答复环节

1.用电申请受理后,供电企业应与用户确定现场勘查时间。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用户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初步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

若现场发现用户提供信息与实际不符时,供电部门有权要求用户重新提起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用户若隐瞒相关信息,致使供电方案不合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用户承担。

2.供电企业应书面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用户应对《供电方案答复单》书面签收。供电企业在用户签收《供电方案答复单》时,登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填报《供电方案答复监管登记表》。供电方案应根据不同电力用户用电需求确定,满足设计的要求,并至少应包括用户基本信息、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电源位置及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方式及路径、用户受电方式、受电设备容量、电能计量方式等内容。

3.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低压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非居民类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供电方案有效期限为: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失效。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用户应在有效期到期前7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办理延长手续。

4.对于因用户需求发生变化造成供电方案变更的,用户应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对于因电网原因造成供电方案变更的,供电企业应与用户沟通协商,按照规定重新确定供电方案后再书面答复用户,用户应当签收确认。

(三)设计审查环节

1.用户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受电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设计资质,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四川省建设厅登记备案。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如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其中: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单位可承担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单位可以承担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2.用户应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设计审查申请监管登记表》后,向供电企业提出设计审查申请,并按供电企业要求提供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资料。若系统中无相关单位的注册信息,则由用户予以完善。未通过供电企业设计审查的受电工程,供电企业不得开展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不予供电。

3.供电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户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审核结果。对于资料完整、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予以正式受理;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用户应当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

4.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查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复审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审查结束后,供电企业应通知用户签收《受电工程图纸审查结果通知单》,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设计审查答复监管登记表 》。用户应当签收。

6.对于审查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上签章确认,作为施工依据。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在《受电工程图纸审查结果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用户不合格项,用户应当签收确认,并针对不合格项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整改。用户完成整改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填报《设计审查复审申请监管登记表》后,向供电企业提交设计审查复审申请,供电企业复审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中间检查环节

1.用户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装(修、试)单位和设备材料单位。若用户选择的承装(修、试)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项目管理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办理后续的业务手续,四川能源监管办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要求如下:

(1)应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外省承装(修、试)单位在四川省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至少在开工之前10日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2)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承揽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承揽 220 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承揽 110 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承揽 35 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承揽 10 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3)四川省境内具备资质的电力工程承装(修、试)单位名单,可登录四川能源监管办网站查询,也可通过供电营业厅自助服务终端查询。

受电工程设备材料要求如下:

(1)通用要求

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提倡使用节能电气产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产品。

(2)采购主设备的用户,应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变压器:检验报告,试验合格证书,注册产品型号证书,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已签订的设备技术协议。

开关柜:有关试验报告,低压柜需提供3C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已签订的设备技术协议。

电缆导线: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

2.隐蔽工程(主要是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回填或封堵前,电力用户应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中间检查申请监管登记表》,若系统中无相关单位的注册信息,则由用户予以完善之后,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并按供电企业要求提供中间检查资料。

3.供电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户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审核结果。对于资料完整、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予以正式受理;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用户应当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

4.供电企业在受理《中间检查申请监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与用户约定时间进行中间检查。供电企业除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外,还需对用户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5.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用户申请正式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供电企业在检查完毕后,应书面答复用户中间检查结果,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中间检查答复监管登记表》。

6.对中间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供电企业应一次性出具《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交用户签收,用户应当签收确认并按《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用户完成整改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填报《中间检查复检申请监管登记表》后,向供电企业提起中间检查复检申请,供电企业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7.中间检查合格后,电力用户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如设计单位等)对其产权内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进行计算,并将加盖公章的资料和定值计算结果提供给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对用户进线保护方式是否满足定值限额予以审核,防止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电网公共连接点及之前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整定和定期检验由供电企业负责。

(五)竣工检验环节

1.受电工程完工并自检合格后,电力用户应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填报《竣工申请监管登记表》后,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提交竣工检验资料。

2.供电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户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审核结果。对于资料完整、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予以正式受理;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供电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用户应当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

3.供电企业应与用户约定时间组织工程竣工检验。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供电企业在竣工检验完毕后,应书面答复用户竣工检验结果,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竣工验收答复监管登记表》。

4.对竣工检验中发现的缺陷,供电企业应一次性出具《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并交用户签收,用户应当签收确认并按《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用户完成整改并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填报《竣工检验复检申请监管登记表》后,向供电企业提起竣工检验复检申请,直至合格。

(六)装表接电环节

1.装表接电前,用户应与供电企业协商签订《供用电合同》、《电力调度协议》等文件,并交纳相应的营业费用。因用户原因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或营业费用未结清的,供电企业可不予送电。

2.送电前,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要求,办理相关设备加入电网运行手续。用户完成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及时送电。

3.送电后,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中填报《新装(增容)送电监管登记表》。

4.供电企业给用户装表接电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其它事项

1.供电企业应注意各环节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工程投运后应形成一套完整的纸质业务档案备查。用户、施工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2.供电企业发现承装(修、试)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相关工作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告。

3.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互相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发布警示信息、黑名单等的依据。

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建公平、开放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环境,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的新建或改(扩)建电气装置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四川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管理规范、施工质量与服务评价等相关办法,建立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依法对四川省范围内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监理、电力设备材料供应(生产)企业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四川省内从事供电业务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四川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施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对参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单位、施工人员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另设许可。电力用户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场所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相应的受电工程业务受理场所,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布和公开用户受电工程办理流程、规定和收费标准,提供用户须知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用户办理业务,按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

用户应当在用户受电工程业务中,向有关市场主体提供真实有效资料。

第八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实施监管。

各市场主体不得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采用恶意低价承揽业务,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参与市场竞争。

用户应当遵守电力行政许可规定,并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应当执行招投标规定。

施工企业以总包方式承揽业务的,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个人或单位采用挂靠或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的方式承揽工程。

第九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供电方案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用电申请资料。为保证供电方案的有效性,有利于多方公平参与竞争,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

供电企业对符合要求的用电申请,按照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电网实际确定供电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用户。对答复的供电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变更。

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备。

第十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行为实施监管。

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设计,在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结束后,向供电企业提出设计审查申请。未经供电企业审查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答复的供电方案进行审查,并向用户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承揽业务应当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取得用户的设计委托书,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勘察设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用户书面同意,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提高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并主动接受供电企业的监督。

供电企业在施工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违反《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纠正,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十二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情况实施监管。

用户应当在用户受电工程的隐蔽工程封堵前,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报备《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该予以配合。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中间检查应当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供电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在用户受电工程交接试验时通知供电企业到场监督。用户和施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应当向用户提供完备的竣工资料,并协助用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将用户受电工程擅自接入电网电源。

用户应当在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后,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竣工检验资料。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检验,竣工检验中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在竣工检验前,供电企业负责对电网公共连接点及之前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整定和检验。对于涉及用户产权内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由用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计算,并报供电企业审核、备案,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电网数据。

用户对供电企业竣工检验有异议时,可以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由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复核。复验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复验结果,并承担相关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用户应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复验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十四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为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鼓励供电企业逐步创造条件,采取带电作业方式,减少对其他用户带来的停电损失,缩短用户受电工程接电时间。属于供电企业产权的设备接入,应由供电企业完成。

用户和施工企业不得违规私自搭接、投运受电设施,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实行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好用户受电工程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业务办理与信息录入同步,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纸质资料应保存原件。工程送电后,应按办理流程和时间先后,及时对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的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为保证用户受电工程投入运行后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协议。用户受电工程投入运行后,承担维护工作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隐患,做好故障抢修工作。

用户或用户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配置必备的安全工器具,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并按照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用户或用户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作业电工,作业电工应当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应按照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时,供电企业应当要求用户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告。严重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施工企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信用评价等监管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掌握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

第十九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通过建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监管。各市场主体应当协助四川能源监管办推动建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的相关工作,核对、发布有关市场信息,及时通过“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应当畅通和完善信息渠道,探索建立承装修试企业信息联络员制度,不断健全完善12398热线等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通过建设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对各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有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川能源监管办建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行情况组织抽查,促进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视情况将抽查结果通过监管报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各市场主体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或损害相关方经济利益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标题: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指导(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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