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株洲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9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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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4-06-24 11:14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株洲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宜居新城为目标,通过多种手段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20%以上,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燃煤锅炉整治,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县的城关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辖区内“禁燃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鼓励集中供热供气;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全面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快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株电攸县基地按要求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2014年底前,完成株冶铅锌生产系统冶炼烟气制酸尾气治理、株电机组脱硫脱硝升级改造、中航南方公司热电站除尘脱硫升级改造、中材水泥除尘升级、攸县远大水泥脱硝治理等重点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中盐株化、柳化桂成化工热电站除尘脱硫升级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案,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

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力度。2014年底前,完成城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海利株洲精细化工、南车株机等14家有机化工、汽车制造、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按规定进行硬化。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家庭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油烟机。提升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扩大道路、居住区、立体空间绿化面积,打造“绿色株洲”,2020年人均绿地面积稳定在41.5平方米。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积极倡导“绿色出行”,继续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创建国家级“公交都市”,重点建设城市公交、自行车专用车道。在现有自行车租赁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自行车覆盖面,方便市民绿色出行,到2014年底,自行车总量保持在2万辆以上;开展“无车日”、“1135”绿色出行等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0%以上。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5.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燃油供应管理部门要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落实“黄标车”限行管理及“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度,每年淘汰一定数量的“黄标车”,2014年淘汰4000辆,2015年淘汰1.2万辆。确保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辖区范围内的“黄标车”。

7.落实机动车管理新规。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2014年完成60%的机动车环保标志首次核发;2015年6月底前城区主要路段实施“黄标车”限行。

8.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公交线路全部实现电动化或混合动力,出台新增、更新车辆(含出租车)的补贴政策及标准。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9.严格项目准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新上火电、有色、石化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新建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发展轨道交通、环保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到2017年底,城区冶炼、重化工产业比重显著下降,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航空发动机、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逐步取代传统产业。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与设备。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将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县市区组织实施。2014年6月底前,淘汰株冶鼓风烧结炼铅生产工艺。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辖区内水泥立窑生产线。

11.限期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的小冶炼、小化工企业。2014年关闭醴陵市、株洲县、攸县等地颜料制造、小冶炼、小化工、小钢铁企业24家。

12.推进“绿色”搬迁改造。大力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起逐步启动清水塘工业区重污染企业的转型升级、绿色搬迁;2014年6月底前,旗滨玻璃株洲基地全线停产;2017年基本完成株化重污染生产线的关闭退出。

(四)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3.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省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14.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2017年,建成株洲县、攸县、茶陵、炎陵天然气输送管网,株洲城区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醴陵市城区及各县城关镇地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一律改用天然气。到2017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15.继续推进城区烟囱拆除工作。根据《株洲市基本拆除城区烟囱行动方案(2013-2015)》的要求,分年度落实任务,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关闭淘汰搬迁企业、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逐渐减少煤炭消耗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拆除市区范围内的烟囱。

16.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调整。2014年完成株洲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调整,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县禁燃区面积保证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17.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耗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五)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8.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升级改造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014年完成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实现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2.5、CO、臭氧等六项指标全监测。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到2015年底初步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协助建立健全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重点工程与投资

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涉及项目类型7项,项目数134个,总投资为7.5844亿元。通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0.516万吨、氮氧化物0.678万吨、颗粒物0.19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5万吨,基本实现工作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考评工作,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在市直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全面落实各项治污任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积极沟通,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三)拓展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融资合力,争取获取国家、省里的政策与资金的最大支持。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配套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相关企业也要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保障项目建设的实施。

(四)加大考核力度。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效能督查。对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鼓励;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意义,使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门责任分工

 

原标题: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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