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电价管理,提高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促进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7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2013年度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投运率监测数据,2013年度全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扣减金额总计为419.15万元(不含税,下同);2013年度全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硝设施投运率均达到90%以上,当年脱硝电价免于扣罚。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的具体扣减金额和投运率情况详见附表。
二、请市电力公司按照脱硫、脱硝电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于本通知下发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扣减(扣罚)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的脱硫、脱硝电价。同时,请市电力公司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脱硫、脱硝电价扣减(扣罚)收入,并将扣减(扣罚)收入及时全额上缴本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请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连续运行。同时,健全完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台帐,努力提高运行效率,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市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表:2013年上海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电价考核情况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5月5日
附表:
2013年上海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电价考核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