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出问题,究竟谁之过?
直接产生污染源的企业当然有错,对企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是否也应该担责?
对此,新《环保法》有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政府部门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环保不力,官员下课,新规定无疑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要让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需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规定直指政府部门不作为
事实上,国内官员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咎辞职早有先例。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导致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生活受影响。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由于对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因此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开创了官员因环境监管不力而引咎辞职的“高规格”。
但此后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引咎辞职的官员却少有耳闻。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官员应该引咎辞职?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了8种情况下,对环境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8种情况具体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将纳入其中。
“目前部分政府部门面对有一定难度、一定风险的问题不去解决,到最后小问题演变成了大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引咎辞职的8项条款,大多针对的是政府部门日常工作中的不作为情况,对环境污染这样‘积沙成塔’的问题有警示作用。”
人大可倒逼官员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与免职、责令辞职,结果都是官员离开了“官位”,但区别究竟何在?
法律专家提出,引咎辞职不是免职,也不同于责令辞职这样的组织处分,更倾向于一种自责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是个人的自愿、自责行为,而责令辞职的特点在于辞职对象的被动性和组织行为的强制性。
新环保提出“引咎辞职”,是不是少了刚性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解读新规定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对罚则、违法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可由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监督实施。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作为立法和权力机构的人大,应当推动新环保法的问责刚性。各级人大应当对符合引咎辞职标准的相关行政责任人发起质询,乃至最终动用人事否决权:“地方官员人事任免都要通过人大,人大应该勇于对那些本应引咎辞职的官员行使一票否决权。 ”
此外,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也是保证这一法规落实到位的力量之一。西安市民薛女士因物业公司在地下室安装了十多台水泵导致生活长期被影响。为此,她准备起诉物业公司,但需提交噪音超标的具体数据。当她来到西安市环保局下属的西安市环境监测站申请监测家中的噪音指数时,该站大气室值班主任王某表示自己很忙,最近一直在进行其他噪音检测;当薛女士问对方10天后是否有时间进行检测时,这名王主任竟称 “皮毛投诉不顶用”。经媒体报道后,王某表示后悔,不但主动向薛女士当面检讨道歉,还辞去了该站大气室主任职务。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追责
2010年7月3日,福建省龙岩市紫金矿业集团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水酸性含铜污水渗漏,其中部分通过地下排水排洪涵洞进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水质受污染,造成大量鱼类死亡。据初步测算,外渗污水量约9100立方米。
事故发生后,上杭县政府于15日晚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同意该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引咎辞职。但16日晚,福建省的口径变为“陈安军被行政撤职处分”,上杭县副县长蓝富雁和龙岩市环保局局长林联锦被责令辞职。
但凡出现重大环境事故,相关管理部门的官员难辞其咎。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其中还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工作失职而导致监管漏洞,相关领导担负的是间接领导责任;另一种则是部分主管部门官员在利益驱动下出现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这就应该担负直接责任。
如果前一种情况官员引咎辞职,是出于自身的“耻感”而做出的选择;那么,出现后一种情况,官员引咎辞职,则很可能成为官员逃离公众视野和法律责任的一种“假担当”。
事实上,对于引咎辞职,在《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建议,要对新环保法中关于引咎辞职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公务员法》等法规中的引咎辞职主要基于领导失误、领导失职等非刑事犯罪范畴中的一般性领导行为,而环保法中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内容,基本上都可以上升为行政和刑事责任。如何拿捏好引咎辞职的度,应该在新环保法实施细则中有所体现。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尽管是辞职,责任也是辞不掉的,相关的司法程序就必须要启动。 ”
他山之石
广西出台环保过错问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一旦出现问题,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相关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的范围。即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应急处置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在从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问责。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视情节轻重,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应当给予辞退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原标题:环保不力 官员下课 新规明确出现8种法定情况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