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审议通过并实施。
《细则》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纳入约束性指标,并提出了明确目标: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
《细则》要求,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规定,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细则》要求,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
《细则》规定,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福建省要求,财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