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3日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日益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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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2014-01-08 16:44 来源:中国泰山信息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

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日益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泰安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控制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灰霾天气大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大气环保目标。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泰城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20%以上,新泰、肥城、宁阳、东平环境空气质量较2013年明显改善。到2015年底,全市细颗粒物浓度降到70μg/m3以下。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7.5%和17.4%,控制在8.2万吨和6.7万吨以内。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0%、18%,分别控制在2.32万吨和0.67万吨以内。全市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完成改善目标的40%、70%、100%。

(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1.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行动计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和单位,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2.深化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业大气污染点源和面源的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的废气排放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3.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成区和各类园区建筑、市政工地现场以及物料运输和贮存、城市道路保洁等符合《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防治城市扬尘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4.严格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5.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力量。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专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外电入泰”。实施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各县(市、区),力争2015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耗总量“不增反降”的目标。加快推进天然气引用利用,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推进燃气热电工程建设,鼓励燃煤设施实施煤改气。2015年底,泰安城区燃气普及率达到100%,县级城市建成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大力推广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全部使用天然气和新能源,15%的客车、5%的重型货车采用LNG。积极开展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创建活动。鼓励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抓好泰安高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及润峰肥城19MW荒山光伏电站等项目建设。大力开发利用风能,有序推进大唐东平、UPC肥城等重点风电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地源、污水源热泵技术。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2015年底,秸秆能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13%左右。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做好国控、省控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2.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和空气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前依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泰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县(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内逐步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3.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加强和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5年,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和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达不到的区域,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散烧供暖煤炉。

(二)调整产业结构。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按政策规定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土窑以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陶瓷企业、玻璃制品企业。按政策规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淘汰废旧塑料土法炼油工艺。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等生产装置。取缔汽车维修、改装和工程机械等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

2.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大气主导风向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按有关政策和文件实施山东国电泰安 “上大压小”热电联产项目。对环境敏感区域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明确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时间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切实降低城区大气污染负荷。提升现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积极创建生态工业园。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及土小企业复工和异地转移。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的区域,对应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自本行动计划发布之日起,凡被替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污染源,均应在2012年底前的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名单中,且其现状排放总量计入现有环境统计系统,否则不能作为有效替代量。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管控。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车间的有机废气收集率应大于90%,并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治理。严格执行火电标准,燃煤火电机组全部配套脱硫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烟气脱硫设施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实施炼焦炉煤气脱硫,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不达标的焦炉,要尽快完成治理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确保二氧化硫排放低于300mg/m3。实施玻璃、砖瓦等建材行业窑炉脱硫设施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火电锅炉、循环流化床火电锅炉二氧化氮排放标准。大力推进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炉外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外排污染物符合相应时段排放标准。推进燃煤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示范。

3.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严格落实火电锅炉、一般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现有燃煤火电锅炉、一般工业锅炉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全面推进炉窑烟尘治理,水泥、焦化、玻璃等行业窑炉必须同步配套安装高效除尘设备,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行业应实施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所有粉尘产生工序必须配套有效除尘措施,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均稳定达标。鼓励现有燃煤锅炉、窑炉实施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2014年底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大力削减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净化处理,净化效率不低于90%。

(四)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明确临时用地、取土场和弃土场排水和防护措施设计;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应单独计列扬尘防护费用,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重要依据。新增建筑工地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施工工地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的整洁;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存放;施工完成后要进行绿化和生态恢复。实现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垃圾及时清运率100%。

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城市道路湿式清扫和高压冲洗,提高机械化保洁率,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械化保洁率达到90%以上。提高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实行密闭运输;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2014年底前主城区内从事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的车辆采取全部封闭车辆运输并配备GPS定位装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的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并与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联网。

3.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等物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设置高于物料堆且不低于6米的防风抑尘网,并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所有进出口应配备出场洗车设备。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硫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2014年起高速公路及城市市区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必须达到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2015年起高速公路及城市市区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必须达到车用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稳步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力争2015年底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确保柴油车SCR装置正常运转。

2.强化车辆环保监管。凡在我市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加强外地转入车辆环境监管,拟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经环保检验合格后再受理转入申请。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严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泰城建成区禁行黄标车汽车。

3.加速淘汰高污染机动车。以大中重型客货运输车辆为重点,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杜绝“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做好强制报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公告。2014年上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分别完成当年度内强制淘汰车辆的信息登记,排出淘汰次序。到2015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4.33万辆。

4.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4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建立管理台帐,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非道路移动源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

5.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和城际间轨道交通系统,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加大城区路网结构建设力度,通过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等手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六)加强非工业面源大气污染控制。

1.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和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高于85%。

2.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市区新建建设项目包括餐饮场所的,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油烟的环节要安装相应净化装置或明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市区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均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坚决整治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减少“街头污染”。

(七)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1.建设城市及企业绿色生态屏障。落实省新建项目与环境敏感区之间建设足够宽度的绿化带即绿色屏障的技术规定,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科学规划、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努力提高绿化、园林和景观建设的生态功能。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多种乔木,多增绿荫,实现城市公园绿地、社区单位绿地与环城景观林带的点、线、面、带结合,建设完善的城市森林绿地体系,提高防风抑尘和大气污染物净化能力。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

2.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加快荒山绿化步伐,做好现有山区森林资源的抚育管护,到2015年,完成荒山造林11651公顷(包括补植完善面积5330公顷)。加快水系林带建设,以南水北调干线、市内重要河流沿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为主体,建设河流、湖泊等水系防护林带;实施人居林工程,构建村镇生态防护区;加快道路林网建设,重点沿公路、铁路等地面交通网络,选用能够净化汽车尾气、抑尘的树种,打造绿色通道;加快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针对气候特点和农业耕作方式选用适宜树种,防风固沙。到2015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9.5%。

大力实施生态修复,新开矿山同步采取修复和治理措施,加强对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使废弃矿山基本得到治理或生态修复,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加强对水土流失、矿区地面塌陷、破损山体、湿地带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 

(八)创新大气环境管理机制。

1.实施区域加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更加严厉的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要求倒推排污企业排放限值,从严确定火电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限值,逐步对焦化、水泥、化工等行业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倒逼大气高污染企业采取搬迁、淘汰、技改等措施,降低城市大气污染负荷。

2.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3.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开展定期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和土小企业死灰复燃,坚决依法关停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业。强化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处罚,并通告社会。

4.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支持。加大对取缔城区燃煤锅炉、油气回收治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工作资金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推进分散大气污染点源的治理进程。加大对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网络和硬件设施。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5.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完善空气质量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及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情况,预防持续重污染空气可能造成的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构建市、县(市、区)、重点企业一体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一旦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依法实行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落实超标即应急的要求,及时查明污染物的性质、发生地点、严重超标排放时间,锁定污染源,分清污染责任,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及时处置,并在规定时间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设。

(九)全面加强联防联控的能力建设。

1.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开展4县(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泰安城区内城市大气监测点位完善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能见度等指标监测能力,其他4县(市)城市监测点位新增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能见度等指标监测能力,开展全指标监测;增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监测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各地监测站对挥发性有机物、汞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级大气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依托已有网络设施,完善市、县自动监控体系,提升大气污染源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

3.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建设,2014年底前建成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全面开展机动车遥测工作,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2套机动车遥测系统建设,实施在用机动车遥测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开展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严格考核评估。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职责,逐项分解任务,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执行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县(市、区),将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无改善、大气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实施阶段性涉大气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并取消环保评先树优资格。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督查,对行动不力的实施问责。各县(市、区)要强化对各部门各企业的责任考核,定期调度、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各级财政要将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将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引领市民正确认识大气污染问题,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自觉参与防治工作,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情况和评估考核结果,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健全环境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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