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
近年来,雾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热点,为治霾、为治污,我省一直在努力。在昨天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再次接受审议。
“区”别治污,联网“天眼”锁定排污大户,露天烧烤配油烟净化器……一批新规拟上阵,对抗污染物排放。与以往相比,此次减污环保条例堪称严厉:未安装可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拟罚款10万元;用暗管、渗井排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4小时自动监控“盯”住排污大户
给排污大户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行不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想法。《条例(草案)》采纳此想法。若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燃煤锅炉,谁装可被处20万罚款
今年2月,郑州市首次对主要污染源定量发布,其中,燃煤以41%的比例成为制造雾霾的“祸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历时3个月意见征求中发现,我省城市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较多,工艺落后,用煤质量差,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特别是冬季,容易造成灰霾或浓雾。
对此,法制委员会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违反此规定,将被责令拆除。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建设,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偷排污者可追究刑责
与第一次接受审议时相比,此次《条例(草案)》加重了处罚力度。如,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量计算。
据了解,目前,排污单位每年交纳的排污费与排污浓度、排污总量相关,“这个处罚相当严厉,数额也不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另外,《条例(草案)》还引入刑罚: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构成犯罪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治理河流污染取缔49家企业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副省长张维宁向会议做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专项报告——
2012年,全省地表水水质级别为重度污染,浅层地下水水质较差,中深层地下水局部区域受到一定污染;海河流域重度污染、黄河流域轻度污染……
2011年至2012年,我省先后对分属淮河、海河、黄河流域的13条河流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累计取缔重污染企业49家。
经过治理,淮河流域由中度污染变为轻度污染,长江流域由轻度污染变为良好;大、中型水库水质总体较好;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为96.3%。(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