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今年的两次煤炭采购预案均遭到外界质疑,压力之下,惠天热电先是选择降低关联交易采购额,随后又宣布取消关联交易,最终改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本年度的煤炭采购。
那么,公开招标是否能保证煤炭采购的公允合理呢?8月5日,本报曾在 《惠天热电天价买煤 涉嫌向大股东利益输送》的报道中指出,惠天热电去年煤炭采购即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中标人为大股东下属的煤炭公司,彼时的采购价格仍严重偏离市场水平,涉嫌内部利益输送。投资者不禁担心,今年的招标会否成为去年招标的翻版?
8月14日,惠天热电发布煤炭采购招标的提示性公告,将招标公告的详细内容对外披露。记者注意到,招标公告中,煤炭的计划采购量为35万吨,相比原计划采购的112万吨,减少了77万吨。此外,对于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也较为苛刻,其中部分要求甚至有违背招投标法的嫌疑。而这些要求似乎都在指向此前的合作对象——大股东下属煤炭公司和阜新矿业集团。
35万吨采购量分包招标
据招标公告披露,本次煤炭采购方为惠天热电及其两家子公司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和沈阳惠天棋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辽宁工程招标公司。而煤炭计划采购总量为35万吨,其中30万吨为混煤、5万吨为褐煤。
令人疑惑的是,此前的三次采购计划总量都是超过百万吨,此番招标采购为何仅仅只有35万吨?如果按照此前的采购总量,那此次采购的煤炭数量将出现缺口,不过,惠天热电并未在招标公告中披露是否将额外采购煤炭。
记者就此致电惠天热电董秘马晓荣,希望了解采购量的情况,但她以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一位煤炭行业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按照惠天热电历年来的采购量,35万吨肯定是无法满足其供暖需求的。另一方面,此次招标的采购量和招标方式将会严重影响投标者竞标的积极性。”
据公告披露,惠天热电去年煤炭采购总量为100万吨,而今年采购量骤降至35万吨。上述行业人士就此认为,招标采购量越大,投标者参与竞标的积极性就越高,同时,采购量大对于投标者来说,可以摊薄成本,如今采购量只有35万吨,将影响投标者的积极性。
此外,招标公告还显示,35万吨的采购量被切分成7个等额的标包,每个标包均为5万吨,对于这7个标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
上述行业人士对此指出,这种划分标段、降低煤炭采购数量的做法并不具备合理性,一方面对于采购方来说,采购量再次被切分,将失去总量上的优势,影响其议价能力;另一方面,标段划分之后,每个标包只有5万吨,吸引力不足,而投标者还要为此专门为每个标包制作投标文件,将增加其投标成本,这一点对于外地煤炭供应商尤为明显。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他指出:依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划分标段客观上将对投标人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是成本增加,不利于竞标的公平合理性,因此,惠天热电这一条款是违法的。
供应商资质要求涉嫌违法
记者还注意到,招标公告对于煤炭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其规定,合格的供应商须为具有煤炭生产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煤矿或注册资本在10000万元以上具有煤炭销售能力的国有 (或国有控股)销售公司。
由此可见,能够参与此次煤炭采购招标的只能是国有企业,且注册资本须达到1亿元以上,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
上述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只允许国有企业投标的规定,相当于是排除了有竞争力的民营煤炭企业,失去了竞争,竞标价格未必就能是真实合理的;此外,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也太高了,作为煤炭企业,一般很少可以达到这个标准。”
记者查阅《实施条例》,其第3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此外,惠天热电在招标公告中还要求,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支付。这一规定又是否合理呢?
记者查阅《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如此看,惠天热电要求供应商交纳中标总价20%的保证金事实上已经涉嫌违法。
针对上述两处违反《实施条例》的地方,严义明律师指出,这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这类招标要求往往是为了迎合自己的特殊目的而设置,也就是说,潜在投标人可能已经“内定”了,临时希望参与投标的人可能将因成本太大或门槛太高而选择退出。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也认为,虽然国家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招标的条件,招标人有其自主性,但如果其设置的条款明显不合理,且不利于招投标的公平,就属于涉嫌违法。
记者就上述问题再次短信联系惠天热电董秘马晓荣,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答复。
招标要求指向性明显
采购量仅为35万吨,还被切分成更小的标包,与此同时,煤炭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又异常苛刻,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惠天热电这么一纸招标公告不仅给自身招标带来了麻烦,还给投标的供应商增加了障碍和成本,那么,惠天热电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记者注意到,在种种限制性条款的背后,惠天热电此前煤炭采购的两家合作企业似乎都可以成为合适的“候选人”。这两家合作企业分别是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用煤炭)和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
记者查询公告发现,惠天热电去年的煤炭采购关联交易中,公用煤炭为中标方,而在今年两次采购预案中,公用煤炭也都作为关联交易对象,负责向惠天热电供应煤炭,此外,公用煤炭。公告资料还显示,公用煤炭控股股东为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是惠天热电的关联方,也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国有煤炭销售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8013.34万元,净资产为1176.25万元。
再看阜矿集团,公开资料显示,阜矿集团是全国520家、辽宁省60家国有重点企业之一,现有31个国有二级单位和1个多种经营总公司,其中有10个煤矿及6个工厂。惠天热电今年6月的采购预案显示,阜新国有煤矿为其煤炭采购的主要来源地,112万吨的采购总量中有71万吨都来自阜新当地的煤矿 (五龙矿、恒大矿等),而这些煤矿均归属于阜矿集团。
由此可见,公用煤炭满足惠天热电有关 “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国有煤炭销售公司”的要求,而阜矿集团也满足惠天热电有关“具有煤炭生产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煤矿”的要求。
上述行业人士对此认为,招标公告中的限制性条款对于这两家合作对象来说,都恰巧符合条件,其指向性明显,不排除惠天热电是有意针对这两家公司来设定的。
惠天热电此前天价买煤,引来了不少争议,如今选择公开招标进行采购,却又设置了诸多涉嫌违法的限制性条件,投资者能否看到一个公开合理的招标结果仍然是一个未知数,记者将继续跟踪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