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经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具体目标和要求如下:
一、2015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0.29万吨、47.62万吨以内,比2011年的46.95万吨、73.26万吨分别减少14.2%、35%。
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量削减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
1、2012年底前,将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到子(分)公司、企业和机组。
2、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燃煤硫份,优化燃煤电厂和煤化工发展空间布局。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无烟气旁路的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新(扩)建煤化工生产装置、燃煤锅炉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设施;新(扩)建煤炭开采、煤化工企业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3、加大小火电机组、小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列入国家淘汰名录和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机组和锅炉,必须按期关停。
4、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所有燃煤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必须采取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东部地区及其它省会城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全部实行烟气脱硝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现役煤化工脱硫设施、硫磺回收装置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进行更新改造。现役煤炭开采、洗选企业燃煤锅炉蒸汽量大于30吨/小时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必须进行脱硫改造或燃烧低硫煤。
5、煤炭开采企业要完善混凝沉淀、过滤等治理设施,加强矿井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煤化工企业要完善厌氧、好氧处理工艺,强化废水深度治理,大力实施节水工程。对排入城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到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要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6、所有火电机组、硫磺回收尾气必须安装污染物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煤化工企业污水外排口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和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水处理设施要安装运行监控系统,建立运行管理台账。
7、列入本责任书的减排项目(见附件)必须按期建成,并确保稳定运行。
三、环境保护部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列入本责任书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环境保护部、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保存一份,并将复印件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