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助力自行车、装饰装修材料、燃气具、压力锅、电线电缆、玻璃等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为切实加强直接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的市场监管,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重要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通知》,制订了重要商品目录,全面加强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重要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2大类重要商品包括:照明设备、助力自行车、燃气具、压力锅、电线电缆、电热毯、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玩具、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轮胎产品、安全玻璃、装饰装修材料、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橡胶制品、摩擦材料、摩托车乘员头盔、人造板、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水泥。
今后,重要商品经营者应履行重要商品进货检查验收、查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认证信息真伪、建立进货台账等法定保障商品质量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