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新乡供电公司与新乡市林业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按照协议,新乡供电公司与市林业局将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市、县两级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双方的协调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双方把协议内容以文件形式下发市(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并在工作中执行。
协议规定,新乡供电公司在编制电网建设近、中、远期规划方案过程中,应主动征求新乡市林业局意见,使电力设施尽量避开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对于电力设施必须穿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或使用林地等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新乡供电公司在工程前期选址(选线)阶段,涉及电力设施穿越、使用林地的,应主动征求市林业局意见,双方对有关使用林地(永久、临时)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林业部门在植树造林规划地点的选择上,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避让已建、在建电力设施架空线路(地下电缆)保护区;对涉及已建、在建电力设施架空线路(地下电缆)保护区时,经双方协商,可种植低矮树种(最终生长高度在5米以下的树木),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网设施建设及电力线路保护涉及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树木时双方应加强联系沟通,按照现行法规政策,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林业部门在电网企业提出采伐申请后要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电力架空线路经过集中林区时,在满足军队、航空限高区的前提下,原则采用高跨方案,保护现有树木,跨越最小垂直距离按规程规范执行。市林业局对电网建设涉及林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建立“绿色通道”。
与此同时,双方还就电网运行、森林保护方面互相支持,进行明文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加强协商合作,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加快研究制定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地管理、林木采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种植或自然生长的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双方另行制定有关治理文件。电网企业应加强林木保护,减少电力设施对森林植被的影响,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响应政府号召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双方共同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林业、电力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必将全面深化林业与电网的协同合作,有力推动林业与电网的协调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