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场期待已久的政策细则终于落地。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源领域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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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民资入能源领域 实施细则待细化

2012-06-21 13:4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场期待已久的政策细则终于落地。

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源领域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要求,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支持政策,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专家表示,《实施意见》从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等方面为民资参与能源领域创造了良好环境,有助于为我国能源市场增添新的活力。但在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未来仍有些细节需要继续完善、落实。

政策利好落地为民资参与能源领域创造良好氛围

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促进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可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在能源领域投资尤其是上游勘探开发等领域存在着看得见摸不着的“透明天花板”。

国家能源局20日正式下发《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出台诸多细则,为民资参与能源领域扫除了障碍,创造了较好的氛围。

《实施意见》指出,我国将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参与电力建设,并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根据《实施意见》,支持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实施意见》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国家能源局明确指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

附: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亮点多具体细则待落实

在企业人士和专家看来,《实施意见》当中存在诸多亮点,在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在资金支持、行政服务效率、企业融资环境、价格支持政策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的建设。此外,还为民营能源企业的产业升级、科技能力创新、民营企业“走出去”等企业成长升级领域提供了政策扶持。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实施意见》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有助于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但是,在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仍有些细节需要完善。

以石油行业为例,《实施意见》第二条中规定“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第三条中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

“无论是上游的油气勘探开发领域,还是下游的大型炼油产业,民营资本最初的参与可能是以参股为主。”金银岛市场分析师韩景媛认为,在参股为主的情形下,开采出来的原油和炼制出来的成品将是以何种方式销售,以何种方式定价,民营企业能否按照配额等方式获得资源这些问题都是需要细化的。

生意社分析师李宏表示,对于石油行业来说,目前拥有原油进口资质的企业只有5家,民企加入的话需要审核资质才可以。但是民营企业应该怎么参与,有没有参与的资格,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民营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要真正实施还是需要过程的,也需要国家创造更好的竞争机制和环境。

在电力领域,《实施意见》第五条中指出,“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目前,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发电环节是允许有民营资本介入的,而在输电、配电和售电环节仍未向民资放开。相比之下,政策的亮点在于“民资参与电网建设”方面的松绑。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相关的规定和条例并未放开,《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因此,民资参与电网建设应该如何操作也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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