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常务会议立即部署对全国核设施开展综合安全检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共同组织实施了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实施了民用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检查工作。
一、我国民用核设施现状
(一)运行核电厂
我国目前共有 15 台运行核电机组,分别为位于浙江秦山核电基地的秦山核电厂 1 台 30 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 4 台在参照大亚湾核电厂基础上由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60 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秦山第三核电厂 2 台从加拿大引进的 70 万千瓦级重水堆型机组;位于广东大亚湾核电基地的大亚湾核电厂2台从法国引进的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岭澳核电厂4台在大亚湾核电厂基础上改进的机组;江苏田湾核电厂2台从俄罗斯引进的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
(二)在建核电厂
我国目前在建的核电机组共 26 台,包括在浙江三门和山东海阳建设的 4 台从美国西屋公司引进的百万千瓦级非能动压水堆型机组(AP1000);在广东台山建设的 2 台从法国引进的 170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EPR);在辽宁红沿河、浙江方家山、福建宁德和福清、广东阳江和广西防城港建设的18台在岭澳3、4号机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的自主设计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在海南昌江建设的 2 台以秦山第二核电厂 3、4 号机组为参考的60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
(三)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
我国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共 18 座。其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拥有8座,分别为重水反应堆、游泳池式反应堆、原型微型反应堆、中国实验快堆和4座临界装置;同厂址还有1台北京凯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医院中子照射器;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拥有5座,分别为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中国脉冲堆、岷江试验堆和2座临界装置;清华大学拥有3座,分别为屏蔽试验堆、低温核供热试验堆和高温气冷实验堆;深圳大学拥有1 座微型反应堆。
(四)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
我国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共9座。其中,铀浓缩方面有中核集团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2 座铀离心分离设施,中核集团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1座铀离心分离设施;核燃料元件制造方面有中核集团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4条核燃料元件生产线,中核集团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2 条核燃料生产线等。
我国各民用核设施清单见下表:
二、检查基本情况及总体结论
本次综合安全检查历时 9 个多月。检查范围包括 15 台运行核电机组、26台在建核电机组、18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9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尚未开展主体工程施工的福清核电厂4号机组、阳江核电厂4 号机组和山东石岛湾模块化高温气冷堆核电厂示范机组。检查内容主要涉及厂址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核设施抗震预案和现场抗震能力评估、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及应急预案、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评估、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等11个方面。检查主要通过方案评估、文件审查、各核设施安全自查、技术交流、现场勘察、查阅文件记录和结果评估等方式开展,总体
结论如下:
我国核电事业起步较晚,在核电厂设计、建造和运行方面较好地吸收了国际成熟经验,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核电行业主管部门始终将确保安全作为核电行业管理工作的首要原则。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安全标准,制订了比较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对民用核设施实施了独立的安全审评和监督。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安全业绩良好,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 级及其以上的运行事件。运行核电厂基本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的要求,具备完备的应对设计基准事故的能力,也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运行核电厂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我国在建核电厂中的自主设计核电机组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成熟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汲取国内外 30 多年的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成果,持续进行改进和优化,相比国际同类机组,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AP1000 和 EPR 型等核电机组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发的新一代核电机组,从设计阶段就比较充分地考虑了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设计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建核电厂基本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的要求,在选址、设计、制造、建设、安装和调试等各环节均实施了有效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工程建造满足设计要求,总体质量受控。中国实验快堆、医院中子照射装置、低温核供热反应堆和高温气冷实验堆等反应堆,自建设开始就一直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有效监管之下,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要求。在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前建造的老旧反应堆和临界装置都进行了追溯性安全审评并开展了定期安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加大了对老旧研究堆和临界装置整改力度,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是有保障的。所有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自开始建设都一直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有效监管之下,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要求。我国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风险受控,安全是有保障的。上述民用核设施在选址中对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进行了充分论证,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极端自然事件的可能性极小。核设施流出物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表明,各核设施的流出物排放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核设施周边的辐射环境水平始终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以内。
但是,本次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可能影响我国民用核设施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的问题,需认真对待,尽快解决。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并借鉴日本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通过综合安全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1)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问题
目前,大亚湾核电厂和秦山第三核电厂已在对超设计基准事件全面评估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但秦山核电厂尚未制订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秦山第二核电厂、岭澳核电厂、田湾核电厂仅具有可以应对某些特定严重事故的规程。
(2)秦山核电厂的设计基准洪水位问题
秦山核电厂于 1983 年开工建设,厂址标高定为 5 米,采用设置防洪堤的方式应对极端情况(最大风暴潮叠加最大天文潮)下可能出现的水淹问题。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追溯性安全审评后,该厂按照 9.51 米的设计基准洪水位,加高防洪堤,同时在堤顶设置挡浪墙,总标高达到 9.7~9.9 米。根据杭州湾目前的围垦状况,以及今后 20 年的围垦规划可能引起的岸形和水深变化等因素评估,围垦规划完成后,厂址的设计基准洪水位为10.01米。根据这一新的结论,该厂的现有防洪措施将难以应对此极端情况。
(3)海啸对我国核电厂的影响问题
海啸一直是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评价因素之一。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前,基于我国附近海域可能发生的地震参数、海底构造等条件,学术界的主流共识是我国沿海地震海啸的威胁很小,对我国沿海核电厂的洪水威胁主要来自于风暴潮。为了充分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此次综合安全检查对此问题进行了再次评估,以更保守的方法针对可能对我国核电厂产生地震海啸威胁的马尼拉海沟和琉球海沟重新进行了评价。初步评价结果表明,可能产生地震海啸威胁的主要来源是马尼拉海沟,保守假设马尼拉海沟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为8.8级,其引发的海啸影响对象是广东沿岸的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附近海域最大海啸离岸高度约为2.7米。针对这一海啸评估结果,有关单位对位于广东沿岸的各核电厂抗海啸能力进行了初步复核,结论是增水高度较小,影响可控,目前正在开展更为深入的海啸分析和论证。
(4)高通量工程试验堆抗震问题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建于20世纪70年代,抗震设计标准偏低。虽然根据追溯性安全审评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要求,多次进行了抗震校核和改造,提高了抗震能力,但近期该堆所在区域的地震区划烈度水平又有所提高,需按照新的抗震要求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其安全裕度。
四、改进要求及落实情况
(一)改进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核电厂及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水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了如下改进要求:
(1)汲取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为满足核电厂全厂断电工况下反应堆堆芯冷却、乏燃料水池冷却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采取设置移动电源、移动泵和增设匹配接口等措施。
(2)密切跟踪国内外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研究和评估,进一步完善核电厂严重事故管理导则,评估和改善用于缓解严重事故的设备和系统的可用性与可靠性。对氢气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核电厂的消氢设施进行必要的改进。
(3)逐项排查有关门窗、通风口、电缆贯穿和工艺管道贯穿等在超设计基准洪水位情况下的防水淹能力,并实施必要的封堵。
(4)秦山核电厂通过加高海堤、增设挡浪墙、增设安全厂房防水淹和排水措施等方式实施防洪改造。防洪改造完成前,在遇到天文高潮、同时有台风正面登陆条件下,将机组后撤到冷停堆状态。
(5)各核电厂开展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包括地震概率安全分析和抗震裕量评估工作;大亚湾核电厂对地震海啸风险进行深入评价,并完成必要的改进工作。
(6)加强对核电厂地震监测、记录仪器和仪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记录系统的有效性;改进相应的操纵员震后行动,提高核电厂的抗震响应能力。
(7)改进和完善核电厂严重事故情况下的环境监测能力和应急控制中心的功能;制订核电基地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核电厂的响应方案;评估应急指挥能力、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的配备、协调方案。
(8)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等企业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核应急抢险与处置能力管理范畴。通过有效的协调和组织,实现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应急资源和能力的共享。
(9)针对核事故的特点,完善各核设施的信息发布程序,加强核设施信息的发布,增进公众对核设施安全状况的了解。
(10)跟踪和研究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发展动态,及时修订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保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促进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11)加强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管理,协调地方政府严格控制规划限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在经过评估和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核安全局同意之前,不得在规划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区。
(12)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针对各研究堆的实际需要,增设必要的可靠电源和事故后监测设备;制订多堆同时进入应急状态的应对措施;在厂区范围内增设必要的移动电源、移动泵、消防车辆及应急水源。
(13)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配备应对山体滑坡、道路堵塞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设备,提高应急状态下的抢险能力;建设进入厂址的备用通道,提高应急状态下的道路通行能力;改进和完善应急控制中心,提高应急环境监测能力;完成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的抗震校核和改造工作。
(14)加快推进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和清华大学的乏燃料外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作。
(15)按照现行的抗震标准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老旧厂房开展抗震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进行加固或限期退役。
(16)根据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厂址特点,建立外部应急支援接口,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抵御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改进要求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根据各项安全改进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短、中、长期计划,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设施按期完成相应改进工作。目前,各项安全改进措施按时间进度要求有序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1)运行核电厂已完成各项短期安全改进项目,包括实施防水封堵,增设移动应急电源和移动泵,提高核电厂抗震响应能力等。中期和长期安全改进项目的落实总体上满足时间节点要求,包括核电厂防洪改造、深入评价厂址地震和海啸风险、完善严重事故预防与缓解措施、提高应急能力、加强信息公开和开展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等。
(2)26 台在建核电机组正在按计划实施在首次装料前需要完成的相关安全改进项目,未完成的将不允许首次装料运行。在“十二五”期间需要完成的改进项目也在积极推进。
(3)各研究堆可靠电源、移动电源、应急泵、消防车辆、应急水源以及事故后监测设备、多堆同时进入应急状态的应对措施、乏燃料外运等安全改进要求落实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的抗震校核和改造已接近完成。
(4)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短期安全改进要求中,老旧厂房抗震校核和加固、应急预案完善等已取得积极进展。所有安全改进项目正按计划实施。具体核安全改进措施落实情况见表二。同时,各核设施营运单位还在加强全员核安全文化培育、强化运行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改进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对核设施的现场监督,确保各项改进措施得到落实。
附: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公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1年3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并研究编制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简称“核安全规划”)。2012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同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此,记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
1、请介绍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的情况和主要结论?
答: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1年3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对全国41台运行、在建核电机组,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检查依据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参照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发布的核安全标准,并借鉴了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
检查重点内容包括11个方面:即厂址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核设施抗震预案和现场抗震能力评估;核设施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及在建核电厂的建造质量;核设施消防系统检查;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以及失去应急电源后附加电源的可用情况及应急预案;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评估;公众宣传与信息公开;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检查主要通过方案评估、各核设施安全自查、技术审查、现场勘察、结果评估和专题研究等方式开展。检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联合组织,调集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能源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的300多名专家。
检查分阶段实施:一是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依据,制订检查方案。二是各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确定的检查方案开展自查。三是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并开展重要安全问题的再审查。四是进行现场核查和见证必要的试验。五是开展若干重大专题研究。六是确定各核设施需要实施的改进措施及改进要求。
这次核安全检查是福岛核事故后对我国核设施进行的一次安全再评估,其内容和深度基本与国际社会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的检查保持一致。
检查结果已经在公开发布的报告中详细说明,总体上讲,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于与日本福岛核电厂所处厂址条件不同,我国核设施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但是,我国核设施在应对引发福岛核事故类似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短、中、长期计划,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设施按期完成相应改进工作。目前,这些改进工作进展顺利,一些短期项目已经完成,中长期项目正在按计划开展。
2、核安全规划的编制背景及作用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编制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是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之一。
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学者和专家反复进行研究论证,开展了12个方面的专题研究,历时一年多,核安全规划成稿。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通力合作,多次协调,反复讨论,与其他规划做了充分衔接。经国务院常务会两次专题审议,于5月31日原则通过。
核安全规划通过系统总结我国过去核安全工作经验,在已有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核事业发展的需要,形成了“十二五”及未来一段时期的核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它是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规划,也是一部比较完整和详实的核安全工作顶层设计,要求具体,内容全面,是“十二五”至2020年指导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核安全规划的出台,明确了核安全工作的形势和挑战、指导思想和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条件,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相信,随着规划的逐步落实,到2020年,我国核电安全将继续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
3、在国际范围内比较,我国核电厂的运行安全业绩如何?
答:目前世界运行核电厂大多数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设计建造的,而我国核电厂的建设始于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的核电厂从设计、建造和管理汲取了世界各国几十年的经验,其安全水平是比较高的。
一是我国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建立之时,国际上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制定了系统成熟的安全标准可供参考。我国的法规正是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建立的,其安全要求与国际先进标准一致。
二是我国核工业起步于五十年代初期,经过多年的积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核电事业起步之时,已经具备了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形成了比较齐全的技术和人才储备。
三是我国核电厂在设计、建造和管理过程中比较全面地汲取了国外几十年积累的经验,核电厂的设计更加先进、成熟,设备制造执行了更严格的核工业标准和质量保证要求,设备质量更高。
四是我国核电厂在运行管理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全行业积极倡导和培育核安全文化,从业者从思想和行动上将安全置于优先地位。同时,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不断汲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实施改进,持续提高。
五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实施着严格的技术审评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对重要核活动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我国大陆目前已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共15台,迄今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也未发生过对人员或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据世界核运营者组织(WANO)主要性能指标,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普遍处于国际较好水平,部分机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些机组名列前茅。例如,秦山第三核电厂两台机组在WANO排名中已连续多次位列第一,连续六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999年以来,大亚湾核电厂在法国同类型机组的安全业绩挑战赛中,获得27项次第一名。
4、我国核设施运行对环境影响如何?
答: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天然辐射场。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着各种各样的辐射,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人工照射。根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报告,全球人均辐射剂量为2.8毫希沃特/年,其中天然辐射为2.4毫希沃特/年,人工照射为0.4毫希沃特/年(主要是医疗照射)。我国标准规定人类核活动对公众所造成的附加剂量限值为1毫希沃特/年。
我国早在核电发展之初就开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外围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监测。核设施在建造运行前,相关部门组织对核设施所在厂址进行放射性天然本底调查,积累数据。核设施运行过程中,营运单位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并报告监测结果,环保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
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设施周边辐射剂量及放射性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不到排放限值的1%,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仅为设计值的几分之一 。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对周围公众个人最大年有效剂量是国家标准的万分之几,不到天然本底辐射水平的万分之一 ,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始终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之内。
5、福岛核事故的发生,给出了哪些经验和教训?福岛核事故后,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安全?
答:福岛核事故在全球核能发展史上是一次特别重大的事件,对核能发展以及核安全带来深远影响,教训十分深刻。
福岛核事故警示我们必须要进一步深刻认识核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基本规律,提升核安全文化素养和水平;要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标准要求和设施固有安全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响应能力;要进一步增强营运单位自身的管理、技术能力及资源支撑能力;要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进一步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工作,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核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和进步;要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经验和能力的共享;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宣传、信息公开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强核设施应对各种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能力。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以更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朝着更高的目标持续努力。
福岛核事故期间,我国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做好福岛核事故应急工作。在第一时间启动核事故应急预案,紧急指令各级监测力量迅即行动,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开展大气放射性核素监测和分析,研判事故进展,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
二是开展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检查确认了我国核设施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检查报告中对此作出了详细说明)。
三是总结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根据综合安全检查结果,提出了各类核安全改进项,并制定和发布了指导和规范改进活动的《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按照短、中、长期计划开展实施。
四是修改完善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五是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了核安全监管能力。充实和完善了政府核安全监管、核事故应急及核能行业管理机构,加强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了监督管理能力。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技术支持单位现有工作人员达到1000人。
6、我国是如何实施核安全监管的?
答:我国法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全面安全责任。为了进一步强化营运单位对安全的重视,保障营运单位对安全责任的落实,国家设立了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对核设施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环节。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电厂的活动进行24小时现场监督。我国核安全监管采用了与国际实践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为基础,建立了系统、完善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并保持与国际先进安全标准同步。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实行分阶段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厂址选择、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核电厂只有在得到相关许可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开展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的设计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审评及独立计算校核。只有确认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才颁发相应行政许可。
四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设、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我国核电厂在其各个阶段始终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严格监管之下,包括:
(1)核电厂前期准备
核电厂营运单位完成厂址普选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预选厂址的地形测量、水文勘测、地质地震、岩土工程、人口分布、气象海域、水土保持等专题研究并确定优选厂址之后,由核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
对于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拟建核电厂预选厂址,国家核安全局通过遥感卫星实时监控、定期现场巡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防止未经批准开展厂地平整或超范围施工。
(2)核电厂厂址选择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进行技术审评,从安全和环境影响方面审查确认所选厂址满足有关的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在获得国家核安全局发放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方可进行厂址平整和建造施工准备工作。在此期间,国家核安全局还要对厂址地基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核电厂建造
核电厂主体厂房施工,即开展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标志着核电厂开始建造。在此之前,核电厂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等技术文件,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等设计进行审评,以确认核电厂的设计符合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评意见以及国务院项目核准意见,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电厂取得建造许可证后,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的第一罐混凝土。
建造期间,国家核安全局现场监督人员对土建施工、系统与设备安装、冷态和热态调试、装料前准备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核电厂出现的各类安全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审评,提出要求。通过建造阶段的审评和监督,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4)核电厂首次装料
首次装料指核电厂第一次装载核燃料,此后核电厂才具有真正的核风险。首次装料是运行的开始。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对营运单位提交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调试结果等进行技术审评,内容包括安全分析、环境影响、调试、役前检查、操纵员执照、应急计划等方面。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核电厂才可装载核燃料。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调试和装料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包括核电厂各系统、设备的调试活动、调试运行规章程序准备情况、人员准备情况等,并选择部分调试试验进行专项见证。只有在按计划完成必需的全部调试试验并经审评监督认可后,核电厂才可以实施反应堆临界活动和提升功率。
(5)核电厂运行
核电厂经过至少一年的试运行后,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许可证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试运行情况开展技术审评,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向核电厂营运单位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核电厂方可正式运行。在核电厂几十年的运行寿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派遣监督员常驻核电厂现场,对核电厂的运行状况、运行活动等实施24小时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核电厂异常状况和违反运行规程的情况,提出核安全要求或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是时间跨度长、活动复杂的系统工程,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管是制度严密、程序严格的行政管理工作。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核安全监管是有效的,核安全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