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座谈会,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全省电力生产供应稳定有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在座谈会上发言。
王军民指出,《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对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各司其职,配合联动,形成合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推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王军民强调,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单位职责、义务和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重点抓好电力设施周边地区《条例》知识普及,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依法护线的活动中来。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相关知识培训,有效提高执法水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增强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的责任意识,主动开展电力设施维护和隐患排查预防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连承敏指出,《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保障的新形势,按照电力体制及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主体、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具可操作性,并增加了电能保护的内容,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保护措施,以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禁止行为;明确了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原则,供电企业有保证电能质量、方便用户、连续供电等义务;同时,规定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职权、投诉举报制度、公安机关职责等,以及不同主体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的出台,将为预防和打击窃电犯罪、保障电网安全和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和客户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互联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力设施分布广,环境复杂,电力设施保护任务日益繁重,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日趋严重。盗窃500千伏、22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塔材的重大案件在山东省内多有发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电网的发展,影响了电力的安全稳定。1995年公布施行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保护电力设施、惩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变化,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强和完善电力地方立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公共安全的意识,明确责任和义务,更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保障全省电力供应。
将于3月1日起执行的《条例》,立法理念更科学,执法主体更明确,保护范围更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对于预防和打击电力违法行为,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保障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背景资料
(《条例》新特点):四类行为将被中止供电
为加大对电能的保护力度,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专设了电能保护一章。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按程序进行警告制止,并最终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窃电行为严重,擅自向外转供电;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重罚8种窃电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有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等 8 种窃电行为,将被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毁损、改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可能会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
日常生活中,很多“电耗子”都用修改电表的方式窃电。对此,条例规定,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应当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如果用户违反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将被限期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被处 1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能保护方面,草案对8 种窃电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同时,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其他采用隐蔽、秘密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也在草案规定的处罚范围内。
如果有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停止侵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授窃电方法最高可罚两万元
条例明确提出,违反条例规定,指使、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由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有效解决在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与其他设施建设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妥善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遇关系,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协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情况下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安全和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等。
中止供电应事先通知用户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同时规定,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应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牌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在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违规放风筝或被罚一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条例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方观点:
政府官员
山东省经信委电力处处长麻书杰: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职责,监督好法规的执行,责无旁贷。
法律专家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法部法律合同处处长姜永文:法规是把双刃剑,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好义务。
民众
菏泽市单县孙六镇刘土城村村民刘明厚:现在村里人都知道了,电是商品,不光偷电犯法,盖房什么的也得注意电线。
基层员工
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安监保卫部赵阳:法规出台后,我们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打击窃电力度,净化辖区供用电环境,维护了和谐的供用电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