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5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邵秉仁介绍了《电力监管条例》颁布,我国电力监管步入依法实施的新阶段等方面的情况。       邵秉仁说,2002年, 以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为标志,中国全面启动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革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改变原来政府部门对电力行业多头、分级、分散管理的状况,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电监会统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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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颁布 电力监管步入新阶段

2005-02-28 00:00 
    2005年2月25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邵秉仁介绍了《电力监管条例》颁布,我国电力监管步入依法实施的新阶段等方面的情况。  

    邵秉仁说,2002年, 以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为标志,中国全面启动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革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改变原来政府部门对电力行业多头、分级、分散管理的状况,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电监会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使原来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审批和行政协调力量实施行业管理转变为主要依据公开透明的法律、法规实施专业化的行业监管,最终形成“政府部门适时调控,监管机构独立监管,市场主体自主经营,中介机构自律服务”的新的电力管理体制。  

    邵秉仁指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制定《电力监管条例》,是开展电力监管工作的基本需要。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迅速推进,给中国电力工业带来了巨大变化。在旧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秩序已经打破的情况下,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而原有的行政协调机制已经难以奏效。由于《电力法》及相关法规的修订有一个过程,由国务院尽快制定颁布一部专业的电力监管法规,依法确定电力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基本的监管职责,赋予其必须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就成为电力行业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制定《电力监管条例》,也是落实和规范国家电监会行政执法职能的需要。国家电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国家电监会作为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其行为规范也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邵秉仁说,自《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颁布后,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电力监管法规的制定工作,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加快《电力法》的修订,特别是《电力监管条例》的起草工作。就在去年底,温家宝总理又专门批示:“我国电力发展,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改革;一方面发挥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的作用,一方面依靠电监会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用科学的体制和完备的法制,确保电力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和安全运行。”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电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电力监管条例》(草案)。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2月1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2 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了《电力监管条例》。  

    邵秉仁介绍说,已经颁布的《条例》,共分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邵秉仁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在电力行业开展公平竞争,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中国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此,实施电力监管就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电力监管工作也将由此正常展开。《电力监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电监会从初创组建正式转入依法履行监管职权。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新闻发言人、总监谭荣尧,首席工程师于新阳。今天的发布会由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郭卫民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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