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磷石膏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处置磷石膏等行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九)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突破。
会议集中学习了国务院安委办制定修订的51个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对电力、工贸、特种设备、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企业涉及的判定标准进行了重点解读。
7.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支持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固体废物污染事前防范、事中处理和事后评估应急响应体系。五是推进危险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
编制依据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1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等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创建地区不得提出验收申请:(一)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二)当年度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及相关部门约谈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纳入重大案件管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并明确交办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全要素、全流程管理;提前衔接生态环境部提出并即将推动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政策,细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科学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分级负责、高效应对、属地为主”的总原则,依法应急、科学应急、精准应急,不断提升厅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规范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渠道包括: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3.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4.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5.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地方政府先后开展了中石油云南石化二甲苯泄漏、赤水河流域水污染、保山地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曲靖、玉溪、红河、西双版纳、德宏、丽江、香格里拉等州(市)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上一年度未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因生态环境问题通报;(五)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六)产业园区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更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方案》明确,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在三年时间里,要统筹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防控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集中开展九项主要工作:抓好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8.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五个第一时间”,强化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指导县区政府及时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豁免条件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位于京津冀区域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修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漆水河等重点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围绕水源地、危化品运输、危险废物、放射源、油气管线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防范化解各类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渭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渭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政策法规、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