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
不仅涵盖了传统的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企业,还将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如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和负荷聚合商等纳入监管范围。这一变化反映了电力市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确保了新兴市场经营主体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
新增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丰富了电力市场的主体类型,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
电力市场“红绿灯”:新版《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来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延伸阅读: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办法提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办法提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每年11月15日前,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将下一年度电量计划安全校核基础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详情如下:
自此,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上网电量收购方式也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多市场成员共同承担。
相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 (含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