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统一接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1.市生态环境局重点监管事项包括:(1)应用于本市生态环境管理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报告及相关数据、结果;(2)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3)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案件启示】(一)分析监测数据,周密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存在不正常使用问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发现管道旁路后,初步锁定...【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污
,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启示意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知法守法,诚信经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
(四)其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安徽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案情简介:2024年9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取得环境检测资质以来对环境检测业务疏于管理,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存在伪造原始监测数据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严格落实系统识别、线索派发、专班分析、现场核查等流程,依法查处了一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上海市2024年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查处情况】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烟气cems在线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图为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在监控平台标记“停运”,采样人员在未实际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伪造原始采样数据二、查处情况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监测技术人员的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启示意义】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排污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的重要抓手。...三、赣州市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案情简介】2024年7月31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第五条第六项的情形,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经调查,2023年6月以来,该检测单位因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监测数据先后被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经查,2024年4月12日,采样人员完成3个颗粒物采样后,拔掉烟尘采样仪皮托管让采样仪抽取空气,伪造了2组颗粒物数据的原始记录。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近年来依法查处的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复核复查,对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两起案件的宣判,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刑事司法部门遏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滋生蔓延的坚定立场,体现了对违法犯罪分子严惩重罚的坚定决心。...2023年10月,媒体披露两家第三方机构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挂牌督办,并多次派出专案组赴现场督导。
【案件启示】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运维质量直接影响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其按照规范开展运维,不得与企业串通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案例三:达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智慧执法平台线索,2024年5月9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达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