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统一接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1.市生态环境局重点监管事项包括:(1)应用于本市生态环境管理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报告及相关数据、结果;(2)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3)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案件启示】(一)分析监测数据,周密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存在不正常使用问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发现管道旁路后,初步锁定...【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污
,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启示意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知法守法,诚信经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
(四)其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严格落实系统识别、线索派发、专班分析、现场核查等流程,依法查处了一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上海市2024年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