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提到,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环节,目前草案二次审议稿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储能技术应用、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等方面作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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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还存在并网难问题

2025-03-28 13:1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3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其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提到,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环节,目前草案二次审议稿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储能技术应用、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等方面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还存在并网难问题,消纳途径受到一定限制,建议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补充完善促进消纳的制度措施,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本市支持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接纳、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二是明确本市鼓励探索建设智能微电网,探索绿色电力直供,促进就近消纳,提高利用效率。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全文

原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补充完善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制度措施,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赴大兴区、通州区开展调研,就综合能源项目的建设运维、空气能的开发利用、光伏产业发展等问题,听取相关经营主体、部门和专家意见;书面征求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以及天津、河北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调研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整体研究,从制度安排、条文表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2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空气能的开发利用

空气能是可再生能源的一种,在本市农村清洁能源改造、产业园区建设中已有大量应用。目前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种类中没有明确列举空气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空气能具有技术安全稳定、安装灵活方便等特点优势,国家《“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推进空气能的应用;截至2024年底本市空气源热泵供热占全市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比重约为56%,未来仍有一定发展空间。据此,建议在总则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种类中增列空气能,在第十八条中增加推广应用空气源热泵技术的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环节,目前草案二次审议稿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储能技术应用、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等方面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还存在并网难问题,消纳途径受到一定限制,建议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补充完善促进消纳的制度措施,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本市支持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接纳、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二是明确本市鼓励探索建设智能微电网,探索绿色电力直供,促进就近消纳,提高利用效率。(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

建设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涉及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等多个环节,需要系统规范、严格监管。目前实践中还存在有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设计、施工不够合理,有的开发利用设施先建后拆、弃而不用等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强化全过程监管,并与《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管要求做好衔接。据此,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补充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要求,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内容纳入相关文件;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三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办法,对监督检查、监测评估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开发利用指导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专业技术性强,需要加强宣传培训,对城乡居民、各类单位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推广与应用”一章增加一条,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指南,开展宣传培训,普及有关知识,推广典型应用案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销售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或者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向用户说明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五、关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本市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目前已形成昌平能源谷、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等能源产业集聚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本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在“支持与保障”一章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本市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相关新材料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二是明确有关部门推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产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区域协作、规划编制、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消费促进、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完善性修改,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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