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29日,首都电力交易信息发布2024年12月北京地区电力交易时序安排,共涉及2024年11月交易结算结果确认、零售关系建立、零售合同结算参数信息变更、2024年12月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2024年12月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月内电力直接交易电量需求申报、2024年12月月内京津唐绿电交易需求申报、2024年12月月内跨省跨区绿电交易需求申报以及提交2025年履约保障凭证等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2024年12月北京地区电力交易时序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京管发〔2023〕16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北京地区2024年12月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序开展,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编制了12月交易时序安排,请各市场主体按时开展相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2024年11月交易结算结果确认
1.市场主体: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结算结果发布时间:12月2日(预安排,若调整结算结果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3.办理流程:自结算结果发布起,请各市场主体于1日内及时登录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确认结算结果,如对结果有争议,请通过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反馈相关异议,逾期未反馈视为暂无异议,并按此开展结算。
二、零售关系建立、零售合同结算参数信息变更
1.市场主体: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办理时间:2024年12月1日-12月20日。
3.办理流程:
(1)零售关系建立:注册身份为“零售用户”的平台生效用户需在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或“e-交易”平台点选零售套餐并完成下单,同步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双方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2024年)》。
(2)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变更: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如需完成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变更,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双方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北京地区电力零售结算关键参数变更备案单(2024年)》,并在交易平台对应菜单完成参数变更,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生效。
4.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或“e-交易”APP零售专区点选的零售套餐对应的结算参数信息应与在交易中心备案的纸质版补充协议中的结算信息保持一致。
三、2024年12月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市场主体:拟参加2024年12月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交易组织安排:
a.公告发布:
12月13日(第一次);
12月17日(第二次)。
b.交易申报:
12月18日(第一次);
12月19日(第二次)。
3.需完成操作:各市场主体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根据自身情况,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量、价交易信息申报。
4.注意事项:
a.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四、2024年12月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月内电力直接交易电量需求申报
1.市场主体:拟参与2024年12月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月内电力直接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申报时间:
12月10日 9:00~11:30(第一次);
12月19日 9:00~11:30(第二次);
3.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的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申报菜单申报意向交易电量。按峰、平、谷分时段申报交易意向电量。
4.注意事项:
a.直接交易用户自行申报,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进行申报。
b.正式交易通知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五、2024年12月月内京津唐绿电交易需求申报
1.市场主体:拟参与2024年12月月内京津唐绿电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申报时间:
12月6日 9:00~11:30;
3.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的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申报菜单申报意向交易电量。按峰、平、谷分时段申报交易意向电量。
4.注意事项:
拟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的零售用户,需在《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2024)》中明确绿电相关参数信息。
六、2024年12月月内跨省跨区绿电交易需求申报
1.市场主体:拟参与2024年12月月内跨省跨区绿电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申报时间:
12月6日 9:00~11:30;
3.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的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申报菜单申报意向交易电量。按峰、平、谷分时段申报交易意向电量。
4.注意事项:
拟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的零售用户,需在《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2024)》中明确绿电相关参数信息。
七、提交2025年履约保障凭证
1.提交主体:需新提交或增补履约保障凭证额度的售电公司。
2.办理时间:各项交易需求申报截止日17:00前。
3.办理流程:
(1)相关售电公司登陆交易平台——履约保障凭证台账——纸质保障凭证预录入,提交扫描件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售电公司将纸质履约保障凭证原件或电子履约保障凭证按预约时间,提交至交易中心。
4.注意事项:
a.提交履约保障凭证的相关要求,请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或通过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市场服务-政策文件”进行浏览。
b.对于未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或未及时增补保障凭证金额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将依据《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违约失信处理】有关措施处理。
八、其他
1.拟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代理购电用户,在办理平台注册时需根据入市后参与交易的方式选择用户身份类型。如注册生效后拟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的方式参与交易,请选择“零售用户”身份;如注册生效后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请选择“直接交易用户”身份。
(注:“e-交易”平台绿电专区只允许注册身份为“直接交易用户”的平台生效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或“e-交易”平台零售专区只允许注册身份为“零售用户”的平台生效用户参与零售交易。)
2.零售用户转批发用户时,需通过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身份转换”菜单线上提交申请,将平台注册身份转换为“直接交易用户”。
批发用户转零售用户时,需通过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身份转换”菜单线上提交申请,将平台注册身份转为“零售用户”。
用户可在全月任意一天在交易平台上提交用户身份转换申请。“零售转批发”,“批发转零售”申请提交后,均于次月1日生效。
3.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时应以完整自然月为单位进行绑定,代理关系到期后自动解除。如中途解除代理关系,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解绑申请,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于次月1日生效。
4.参与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京津唐绿电交易、跨省跨区绿电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售电公司,须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首都交易〔2022〕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相关通知文件可通过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市场服务-政策文件”或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进行浏览。
5.根据《北京地区2024年市场化直接交易结算指引》,电力用户既未参与批发交易,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零售套餐下单并提交完成签字盖章的结算确认协议的,即视同为直接交易用户,其全部用电量按照批发市场超用电量价格结算。零售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结算确认协议,但售电公司未在批发市场达成交易合同时,零售用户全部用电量按照批发市场超用电量价格结算,零售用户不向售电公司支付购电服务费。
6.参与京津唐绿电交易、跨省跨区绿电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需登录“e-交易”APP开展交易。参与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需登录北京电力交易平台(pmos.sgcc.com.cn)开展交易。参与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需登录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交易。请在交易前确认是否可正常登录相关电力交易平台。
7.京津唐绿电交易、跨省跨区绿电交易、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的申报时间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请及时在相关平台查询通知。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申报时间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请及时在首都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或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
8.市场主体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各项业务时,需在线上提交申请后,同步递交纸质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平台线上申请和线下递交的纸质材料后,开展业务受理工作。如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递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交易中心提交纸质材料,交易中心将线上驳回申请,反之亦然。
9.处于停牌状态的售电公司在提交复牌申请后,交易中心将在审批通过当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后将恢复售电公司正常运营状态。
10.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专区功能已实现优化,专区在完善零售下单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零售订单变更和解绑功能,交易平台原零售套餐参数变更功能入口已关停。
11.自10月起,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可通过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办理绿证交易主体注册,但仍需通过北京电力交易平台参与绿证交易,交易时间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12.CA数字证书作为市场主体身份验证介质,请各市场主体妥善保存,数字证书办理客服电话:400-116-6696。
13.自2024年10月起,交易中心每月梳理统计连续12个月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情况,请相关售电公司及时代理零售用户开展市场化交易,避免后续被执行停牌。
14.交易中心目前已发布《关于收取售电公司25年履约保障凭证和退还24年履约保函的通知》,针对已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的售电公司,如保函额度不足请及时完成补缴或替换。针对未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的售电公司,请按时、足额完成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障凭证的售电公司,产生的后果由售电公司自行承担。
15.请各市场主体通过快递寄送(不含闪送)方式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收 件 人: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电 话:010-63121234。
16.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渠道为:
a.首都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bj.sgcc.com.cn;
b.“首都电力交易信息”微信公众号;
c.“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
17.市场主体可关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在“市场服务”-“模板下载”中或通过“对话框”中留言获取各项交易业务的模板文档。
18.若增加、临时调整各项交易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