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垫江县高新区削峰填谷储能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EPC+0)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垫江县丹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为重庆垫江桂阳组团、澄溪组团、高安组团。项目新建规模为200MW/400MWh的储能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储能系统安装、配电设施安装、电缆敷设,地面硬化、标识标牌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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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1.325元/Wh!重庆垫江县200MW/400MWh削峰填谷储能项目EPC+O招标

2024-10-31 11:26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10月30日,垫江县高新区削峰填谷储能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EPC+0)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垫江县丹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为重庆垫江桂阳组团、澄溪组团、高安组团。项目新建规模为200MW/400MWh的储能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储能系统安装、配电设施安装、电缆敷设,地面硬化、标识标牌等配套工程。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约53000万元,折合单价1.325元/Wh。

设计、施工合同工期要求:总合同工期36个月,其中:设计周期:3个月;施工周期:33个月。

运营维护周期要求:36个月(自项目完工(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垫江县高新区削峰填谷储能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EPC+0)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垫江垫江县高新区削峰填谷储能项目已由重庆市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406-500231-04-05-784735)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垫江县丹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垫江县丹香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运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垫江桂阳组团、澄溪组团、高安组团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新建规模为200MW/400MWh的储能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储能系统安装、配电设施安装、电缆敷设,地面硬化、标识标牌等配套工程。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53000万元

2.4 招标范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维护等内容,具体范围:

本工程招标范围在垫江工业园区。主要为电力和电气设备包括:储能系统成套设备(电池、BMS、EMS、PCS、升压变压器)、能碳管理系统、二次设备等设施;主要使用的材料有交直流电力电缆、电缆桥架等所有与储能相关的材料。合同内容包括储能系统至并网点的全部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所有设备的二次搬运与保管、场地清理工作、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设备监造、培训、调试、试运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使本项目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包括项目现场运行、维护、消缺、检修、性能试验、技术监督、线路维护、电量统计、储能收入电量清分结算收缴等。

2.5 设计、施工合同工期要求:总合同工期36个月,其中:设计周期:3个月;施工周期:33个月。

运营维护周期要求:36个月(自项目完工(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要求:24个月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4)项资质:

(1)设计资质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丙级级以上资质;

(2)配套设备材料采购资质: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4)运营维护资质: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本项目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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