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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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300万元!储能企业可申报!浙江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

2024-09-11 10:09 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同时文件明确支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原文如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件(其中授权不少于1件),或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件。

5.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项目(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2000万元。

6.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对所在区域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新雏鹰”企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研发支持。“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科技保险。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4.活动支撑。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雏鹰”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新雏鹰”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新雏鹰”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3.通过认定的“新雏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雏鹰”企业年度评价工作。

4.“新雏鹰”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5.“新雏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雏鹰”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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