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金寨县、安庆经开区、潜山市等4个县市公布风电乡村振兴有关投资主体优选结果。结果显示,黄山市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候选人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金寨县风电乡村振兴工程投资主体中选人为上海国轩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庆经开区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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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县市风电乡村振兴项目主体公示!远景、国轩高科等企业中选

2024-07-12 11:19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金寨县、安庆经开区、潜山市等4个县市公布风电乡村振兴有关投资主体优选结果。

结果显示,黄山市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候选人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金寨县风电乡村振兴工程投资主体中选人为上海国轩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庆经开区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为安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潜山市乡村振兴风电项目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合作开发投资主体为安徽国鑫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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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安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就黄山市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竞争性比选项目(项目编号:JG2024-Z23-003)进行公开比选。本项目于2024年7月1日9时30分进行比选,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评审结果

1.项目名称:黄山市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竞争性比选项目

2.项目编号:JG2024-Z23-003

3.主要内容: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风电乡村振兴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本次风电乡村振兴工程总装机容量约 153.5MW,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休宁县人民政府委托,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遴选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

4.评审结果:

成交候选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公示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日

比选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安徽新安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异议函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接收。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比选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成交人的依据。

四、本评审结果同步在以下网站公示: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s://w)

特此公示。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理机构:安徽新安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接收联系电话:1801956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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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乡村振兴风电项目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合作开发投资主体成交候选人公示

本项目于2024年7月9日10时00分进行比选,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评审结果

1.项目名称:潜山市乡村振兴风电项目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合作开发投资主体

2.项目编号:GN2024-27-5188

3.主要内容: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风电乡村振兴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本次潜山市风电乡村振兴工程总装机容量约11.5MW,潜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遴选风电乡村振兴工程合作开发投资主体。

4.评审结果

成交候选人:安徽国鑫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期:自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0日

比选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内参照本项目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有关对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流程处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交。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比选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成交或恶意异议扰乱比选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成交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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