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详情如下: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当事人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辛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0309R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我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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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30万!这家单位收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5-24 08:36 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详情如下: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辛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0309R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3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一、关于未按规定设置保护系统核功率保护整定值

中国先进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所附条件(国核安证字1213号)规定,“在中国先进研究堆的调试运行中必须履行在首次装料批准书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附件及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

中国先进研究堆(CARR)工程最终安全分析报告8.2.2节规定:保护系统核功率保护整定值“当预定功率Np≤10MW时,保护整定值为1.1Np;当预定功率Np>10MW时,反应堆分两步开堆:0—10MW及10MW—Np,两个阶段的功率保护整定值均为相应预定功率的1.1倍”。该报告17.4.1.1节规定:“a.当预定功率(Np)不高于20MW时,整定值为1.1Np;b.当预定功率高于20MW时,分两步开堆:第一步为0→1/2Np,整定值为1.1×(1/2Np);第二步为1/2Np→Np,整定值为1.1Np”。

2023年12月3日至4日,中国先进研究堆以10MW功率稳定运行,你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以10MW为输入值设置保护整定值。

二、关于未按规定报告运行事件

《民用核设施报告制度管理程序》5.1院民用核设施范围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安全许可证件的研究堆类核设施包括研究堆、临界装置和次临界实验装置,其报告制度按照《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O01/02/02)的要求执行。……”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要求:“在研究堆的运行和实验期间,从首次装料开始到核设施退役止,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4.1.2要求:“违反核安全法规或安全分析报告中运行限制和条件或实验限制条件的运行事件,这类事件包括:……(3)运行或实验违反核安全法规的规定或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反中国先进研究堆(CARR)工程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条件的运行事件,你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及时进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监督周报(NRO-2023-50)、《中国先进研究堆保护系统定值设置问题专题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先进研究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主控室运行日志等材料。

中国先进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1213号)、中国先进研究堆(CARR)工程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民用核设施报告制度管理程序》均为中国先进研究堆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安全法第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5月7日发函表示对告知书所列的事实及认定的处罚措施无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为:你单位应当在反应堆重新启动前,解决核功率测量系统存在的缺陷,完善操作程序,消除安全隐患;并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按规定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事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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