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印发《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公布10项审议项目、18项预备项目。在审议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中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例、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原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全市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党中央和市委有关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以高质量立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严格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从实际出发,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期待、完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等,统筹立改废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二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各方面对法规规章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三是严守立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立法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加强统筹谋划、优质高效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一是起草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尽早尽快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和阶段任务,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协商。二是起草责任单位要扎实做好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汇集等基础性工作,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大研究论证和协调力度,力争把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三是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促起草责任单位按时提交立法草案送审稿,指导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严把法律审查关,注重兼顾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平等对待保护各权利主体,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安排立法项目,为新时代首都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28项,其中,审议项目10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7项、政府规章3项;预备项目18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政府规章7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审议项目(10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7项)
1.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市司法局起草)
2.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4.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6.消防条例(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3项)
1.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北京市税务局起草)
2.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市司法局起草)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废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二、预备项目(18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1项)
1.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
(市民族宗教委起草)
2.长城保护条例
(市文物局起草)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起草)
4.永定河保护条例
(市水务局起草)
5.集体合同条例(修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
6.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8.养老服务条例
(市民政局起草)
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10.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1.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7项)
1.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
(市司法局起草)
2.非现场监管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起草)
3.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4.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5.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6.“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市国动办起草)
此外,根据本市机构改革方案,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专项清理(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启动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工作(市公安局起草)。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通学公共交通系统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