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印发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其中提到,推进农田供电工程“建管运”一体化,电网供电灌溉地块据实提取投资额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进行设计、物料采购、施工、管护运维,确保满足灌排用电需求。同时,按照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10%的比例落实以工代赈。原文如下:内蒙古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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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进农田供电工程“建管运”一体化

2024-04-26 17:4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日,内蒙古印发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其中提到,推进农田供电工程“建管运”一体化,电网供电灌溉地块据实提取投资额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进行设计、物料采购、施工、管护运维,确保满足灌排用电需求。

同时,按照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10%的比例落实以工代赈。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动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双提升,确保到2032年率先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预算内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投资。国家要求配套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自治区分类确定对各盟市的亩均财政补助标准,各盟市统筹本地区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不同地类和建设内容确定对各旗县(市、区)的亩均财政补助标准,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计算。高标准农田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每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筹资投劳。倡导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符合条件的农牧、水利、林草、交通等各类项目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全产业链农牧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建设运营高标准农田。(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

二、优化前期工作

逐步将剩余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录入项目储备库,立足实际确定建设任务和优先序,坚持先易后难,优先推进试点地区、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和整建制剩余任务较少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盐碱耕地治理改良。推动旗县(市、区)按照立项前3年亩均实际支出金额,提前开展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水资源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建设年度3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避免“钱等项目”。坚持“节水优先”设计理念,严格执行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林草地占用审批和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开通绿色通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方案应分别经嘎查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并签字确认。(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

三、规范招标投标

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10000亩,允许旗县(市、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推动将设计样本、监理和施工资料样本、材料样本等作为评标因素和履约标准,建设年度2月底前完成施工招投标。对施工合同进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明招暗定、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形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人投标(中标)资格,3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加强资金管理

项目投资“一地一议”,在设计项目建设内容时“缺啥补啥”,按照先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再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的顺序安排,实现田、水、电、路、林综合配套,杜绝“超建设标准设计”,单个项目亩均投资根据实际可以高于或低于亩均财政补助标准。旗县(市、区)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据实列支独立费用,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自治区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财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分阶段验收和签证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

五、挖掘增地潜力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地类属性,建立现状种植情况台账,确定新增耕地的位置、数量。按照“一户一田”的标准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打破农户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按照新的设计,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按照不大于农牧民原有面积将经营权重新分配到户)建设模式,实现“小田变大田”。新增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使用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涉及占用耕地周边零星草地的,在落实“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后允许调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

六、保障建设质量

实行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项目抽查机制,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建立黑白名单,强化失信惩戒。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参建人员集中办公,提升工作效率。自治区开通12316监督热线并积极推广“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旗县(市、区)设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位,规范开展公开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党委编办)

七、规范验收入库

盟市竣工验收比例按项目区达到100%,自治区抽查比例按面积不低于20%。建设质量不达标的,由旗县(市、区)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完工、竣工验收3个阶段,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八、强化建后管护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负总责,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经营收益重点用于建后管护;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债券及融资偿还和后期管护;鼓励高标准农田运营市场主体出资或自行承担管护责任。推广“井长”、“田长”制等管护模式,强化农灌井水价指导。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管护。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各地区将已建高标准农田10千伏电力线路按照“协商自愿、无偿移交”原则,无偿移交至供电企业开展专业化运行维护,移交流程和设备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农田供电配变及低压供电线路仍按原模式确定产权归属及管护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九、深化改革创新

推进农田供电工程“建管运”一体化,电网供电灌溉地块据实提取投资额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进行设计、物料采购、施工、管护运维,确保满足灌排用电需求。按照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10%的比例落实以工代赈。积极推广“先建后补”模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自治区同意不得擅自实施,引导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牧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坚持良田粮用,鼓励先流转后立项、先平整后建设,推动耕地集体流转及农牧民合作经营,推广整建制耕作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打通“流转—种植—加工—服务—营销”全链条,推动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倡导高标准农田在第三轮土地承包后保持规模经营方式和主体相对稳定。优先支持嘎查村为基础、苏木乡镇为单元、整旗县(市、区)推进,全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因地制宜打造高水平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持续推进新技术、新模式“盆景变森林”,发展农田建设新质生产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十、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推进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管单位;农牧部门承担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引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协调解决矛盾、参加检查验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十一、建立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奖励机制,对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地区次年分配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同时,自治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当年项目建设成效好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安排1000万元对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嘎查村集体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同时废止。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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