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印发宁夏碳达峰试点名单,确定15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以及乡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为碳达峰试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宁发改碳减排〔2024〕251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宁党发〔2022〕30号),按照《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宁发改碳减排〔2024〕90号)工作安排,经试点主体自愿申报、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15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以及乡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为我区碳达峰试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指导各试点主体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统筹推进重点任务、探究提出改革举措、谋划实施支撑项目。
二、各试点要按照《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宁夏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4年6月17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碳减排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反馈修改意见后,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