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建设2×35万千瓦超临界CFB(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详情如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发改能源〔2024〕253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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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MW!云南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获核准批复

2024-04-07 10:11 来源: 云南省发改委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建设2×35万千瓦超临界CFB(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253号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核准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的请示》(昭市发改基础〔2024〕6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项目容量指标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符合煤电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的建设对于增加“十四五”及中长期我省电力供给能力、优化电源结构、增加电力系统安全保障及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等精神,同意建设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304-530000-04-01-170806)。项目单位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昭通市镇雄县。

三、项目建设2×35万千瓦超临界CFB(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水源已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能够满足电厂年用水量需求。电厂所排灰渣原则上全部综合利用,事故周转灰场需进一步开展选址论证。电厂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389082.4万元(不含灰场),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安全、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等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30000202300210号)。

(二)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镇雄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登记备案回执单》。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做好地质灾害评估论证,并严格落实《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和《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在确保赤水河流域(云南段)保护要求的条件下,依法依规审批推进项目建设。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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