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8年制定的原《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进行了修订。
看到新修订的《办法》后,不少人向观茶君表达了失望,认为新《办法》回避了一些改革实践中已经暴露的矛盾问题,与预期中的修订结果有差距。
不过,在观茶君看来,《办法》主要是解决区域划分问题,不可能解决配电业务改革中遇到的所有问题。
更重要的是,《办法》修订本身,就足以说明国家坚持配电业务改革的态度。
具体内容方面,观茶君做了修订前后的条款对比,各位可以自己看。
有一点,观茶君认为可能是本次修订最有价值的变化,就是关于配电区域内存量专线专变用户的表述发生了变化——这一表述的小变化,将直接导致存量用户处置的大变化。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内,往往都有电网企业已经供电的电力用户。按照避免交叉供电的原则,这些用户原则上都应交由增量配电项目的业主供电,但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加快推进改革,对于配电区域内的专线专变存量用户采取了“有限认可交叉供电”的处理方式,作为避免交叉供电的例外情形,允许电网企业继续供电。即原《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 (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新《办法》继续保留了该例外原则,即第十九条规定,“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供电方式为原电网运营企业自有产权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新旧《办法》规定的区别,在于“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的范围差异。修改前,为“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即:只看供电电源,而不区分专线专变用户的设施产权——不管是属于用户,还是属于电网企业——都适用该例外原则。
修改之后的新规定,则将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主要供电方式为原电网运营企业自有产权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即:只有电网企业自有产权的专线专变用户,才能适用该例外原则、由电网企业继续供电,否则,都应交由增量配电项目业主供电,以避免交叉供电。
不就是自有产权吗?对电网企业没啥影响呵?对这点细微变化,不了解内情的人或许会很不屑。
对此,观茶君不多解释,只是提醒一下:最好去了解一下,看看有多少专线专变用户是电网企业的“自有产权”供电的,有多少是政府产权和用户产权供电的…
大胆预测一下,电网企业“自有产权供电”的比例很低,低的可能会很惊人…
新《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困扰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存量专线专变用户的处置迎来了转机,这对相当一部分配电项目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毕竟,专线专变用户,绝大多数都是高负荷的用电大户…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