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超出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或其他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进入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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