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公告。详情如下: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公告各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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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

2024-03-18 10:34 来源: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公告。详情如下:

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公告

各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16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2024年上海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沪经信运〔2023〕1146号)和市政府近期有关要求,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为便于各市场主体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将本次月度交易的有关组织安排公告如下:

2024年4月上海月度电力直接交易组织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场内集中交易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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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注意事项:

一、2024年分时段和价区划分

2024年分时段和价区划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2〕50号)要求执行。申报需求时,尖峰时段的电量需单独申报,不与高峰时段重叠,即1、7、8、12月高峰时段的电量不得包含尖峰时段电量。

二、交易组织相关情况

1.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则,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作为批发或零售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具体以本公告中完成市场注册程序的相关截止时间为准。

2. 电力用户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在成为直购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之日起,全部电力电量(除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电力电量以外)必须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市场价格、承担偏差考核。售电公司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全部电力电量(除所代理用户内部的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电力电量以外)必须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市场价格、承担偏差考核。

三、申报需求相关说明

1. 需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市场用电主体和需作为发电交易购方参与本次交易的市场发电主体的交易单元,必须在本需求申报窗口期内及时有效地进行需求申报。未按时提交需求申报信息或因需求申报信息不符合规定被视作无效需求申报的,以及售电公司未按照要求缴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下同)的,视作放弃参与本次交易。

2.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用电主体的用电交易单元,必须按月分时段提交需求申报信息,包括本交易周期内分时段用电需求电量、场外用电合同电量(若有)等;若申报用电需求电量的时段存在场外用电合同电量,场外用电合同电量必须配合用电需求电量如实完整地进行申报,与用电需求电量按月分时段对应且不大于用电需求电量,两者不得单独为空。

3.需参与本次交易的售电公司的用电交易单元,必须按照规定分别提交相关零售用户的需求申报信息(必须经零售用户确认或同意,否则售电公司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具体要求与批发用户相同。仅按时提交部分零售用户的有效需求申报信息或放弃参与本次交易的,视作本交易周期内其他或所有零售用户的分时段用电需求电量与截至上个交易窗口期末的分时段市场用电合同电量均相同、且分时段场外用电合同电量均无变化。

三、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1. 市场交易公告发布后,市场主体可登录新一代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在“我的交易”页面中进入对应交易序列查看市场交易公告,在“市场信息”―“信息披露”—“公开信息”页面中查看相关政策法规、交易附件和交易相关的操作指南等。

新一代上海电力交易平台网址:

https://pmos.sh.sgcc.com.cn

电力交易服务热线:4001895598

注册咨询电话:021―28926749

交易方式、需求申报咨询:021-28926736、021-28926864

技术支持电话: 021―28925141

电话咨询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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